這段法規是說,當行政機關接到一個事件時,要先調查自己是否有管轄權處理這件事情。如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就要立刻把這件事情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且要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那麼行政機關就要把這個申請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且視同當事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向某個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某件事情,但是該行政機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處理這件事情,那麼該行政機關就要把這個申請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且要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那麼該行政機關就要把這個申請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且視同當事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