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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2.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當行政機關接到一個事件時,要先調查自己是否有管轄權處理這件事情。如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就要立刻把這件事情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且要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那麼行政機關就要把這個申請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且視同當事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向某個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某件事情,但是該行政機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處理這件事情,那麼該行政機關就要把這個申請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且要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那麼該行政機關就要把這個申請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且視同當事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