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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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應」
II:
❗️「視同」(=視為➡️擬制)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II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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