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 1.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2.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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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機關無管轄權應主動移送並通知當事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遞件即視同向正確機關提出。
Q · 申請案遞錯機關,過了期限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二項,人民只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縱使遞到無管轄權的機關,經依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後,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正確機關提出。第一項並課予機關義務: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並通知當事人,不得以「這不歸我們管」打發。自保關鍵在於保留遞件日期證明(收文號、掛號執據)。
白話解讀
你跑錯機關了。花了半天排隊、填表、遞件,結果承辦人一句「這不歸我們管」。你火冒三丈,但更讓你害怕的是:申請期限快到了,重新跑一趟來得及嗎?這條就是幫你兜底的安全網。它規定了兩件事:第一,行政機關自己要搞清楚這件事歸不歸它管,不能等你問才查,也不能丟著不動。發現不歸自己管的,必須主動幫你把案件轉到對的機關,還要通知你。第二,也是最關鍵的:你在期限內遞件了,就算遞錯地方,法律上視同你在期限內向正確的機關遞件。你的權利不會因為政府自己的管轄分工讓你搞不清楚而蒸發。這條的精神很簡單:你搞不清楚該找誰是正常的,政府不能拿這個來懲罰你。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為管轄權移送與期間保護規範。第一項要求行政機關就管轄權有無依職權調查,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第二項規定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之申請,經移送後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使人民不因不諳機關分工而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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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政機關管轄權的依職權調查、無管轄權時的移送義務,以及人民遞錯機關仍視同期限內提出的保護。
Q2遞錯機關期限會不會過?▾
不會。只要在法定期間內遞件,經移送後視同在期限內向正確機關提出。
Q3機關說不歸它管可以不受理嗎?▾
不行。第一項用『應即移送』,是法律強制義務,不得只口頭打發當事人。
Q4我要怎麼證明有在期限內遞件?▾
保留收文號或掛號執據,送達日是關鍵時間點。
Q5機關拖很久才移送,逾期算誰的?▾
機關延遲是機關問題,不影響人民已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的效果。
Q6兩個機關互踢皮球怎麼辦?▾
可依第 14 條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管轄,並引第 17 條要求移送。
Q7公務員收件後多久要移送?▾
『應即』移送,壓著不處理可能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Q8訴願寄錯到原處分機關有效嗎?▾
原機關應移送,並可參訴願法第 61 條的誤向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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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17 | appeal61 | civil28 |
|---|---|---|---|
| 適用領域 | 行政程序申請案 | 訴願誤向原處分機關提出 | 民事訴訟管轄錯誤 |
| 核心效果 | 視同期限內向有管轄機關提出 | 原機關應送上級並可補正 | 法院裁定移送,繫屬不中斷 |
| 義務主體 | 受理之行政機關 | 原處分機關 | 受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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