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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字第 1010022081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對於無管轄權申請補審事件以移轉管轄方式為之,又移轉方式為避免兩補償審議委員會間意見分歧,導致案件延宕,影響申請人權益,故仍應移送上級機關高等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核辦理為宜

主旨

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報犯罪被害補償審議事件管轄權問題提案乙則,本部同意貴署研究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 年 10 月 23 日檢文正字第 10110014030 號函。

二、關於本部 88 年 8 月 9 日 88 法保字第 030255 號函,對於無管轄權之申請補審事件,僅釋示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以移轉管轄方式為之,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三、至於移轉方式,為求慎重,避免因兩補償審議委員會間意見分歧,導致案件延宕,影響申請人權益,故仍應移送上級機關高等法院檢察署之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核辦理為宜。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本部資訊處、本部保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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