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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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wnnn88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僅規定通知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法規變更(如:精省條例)
事實變更(如:黃河改道、戰爭)
❗️「應」、「通知」、「但」
sunflower199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移轉管轄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Exc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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