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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管轄權變更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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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Exc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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