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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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喪失管轄權時,應移送案件並通知當事人,例外經雙方同意可由原機關續辦。
Q · 案子審到一半機關沒管轄權了,會怎樣?
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喪失管轄權時,負兩項強制義務:一是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二是通知當事人。但但書設有例外——若當事人與新管轄機關都同意,案件可留在原機關繼續處理,避免換手從頭來過。這個選擇權對已進行到後期的案件特別有價值。
白話解讀
你的案子正在某個政府機關手上跑,跑到一半,法規改了,或者你搬家了,原本負責的機關突然沒有管轄權了。這時候會發生什麼事?大部分人的噩夢是:案子石沉大海,兩邊機關互踢皮球,你夾在中間打了二十通電話沒人認帳。這條就是防止這個噩夢成真的條文。它規定原機關「應」主動把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新機關,而且必須通知你。這個「應」字是強制的,不是「看心情」。但真正讓內行人眼睛一亮的是但書:如果你跟新機關都同意,案子可以留在原機關繼續處理。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換機關就等於從頭來過,你之前跑的流程、交的文件、建立的溝通默契全部歸零。但書給了你一個選擇權:如果原機關已經處理到八成了,你可以讓它做完。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為管轄權變更時的案件移送規範。當行政機關因法規修正或事實變動而喪失管轄權,應主動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新管轄機關雙重同意,得由原機關繼續處理,兼顧依法行政原則與程序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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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喪失管轄權時的案件移送義務,並設有經雙方同意可由原機關續辦的例外。
Q2機關喪失管轄權後我的案子會怎樣?▾
案件不會消失。原機關有法定義務將案件完整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你,不能只說一句沒管轄權就打發。
Q3案件移送後要重新交文件嗎?▾
原則上不用,原機關移送時應將完整卷宗一併移交。實務上自留一份已提交文件影本與收件回條最保險。
Q4什麼情況下案件可以留在原機關?▾
依但書,須當事人與新管轄機關都同意,才能由原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Q5機關沒通知我就移送,有問題嗎?▾
有。未依第 18 條通知當事人屬程序瑕疵,日後可作為訴願階段的程序違法攻擊點。
Q6兩個機關互踢皮球怎麼辦?▾
依第 14 條,管轄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可書面副本給雙方共同上級促其處理。
Q7管轄權移送會影響我的訴願期限嗎?▾
不會。搭配第 17 條第 2 項,原機關提出之申請視同在法定期間內向新機關提出,期限不重新起算。
Q8第 17 條和第 18 條差在哪?▾
第 17 條處理一開始就無管轄權的依職權移送,第 18 條處理受理後因法規或事實變更才喪失管轄權的移送,且第 18 條多了原機關續辦的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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