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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20012693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

主旨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處理公務文書之收文機關,依文書內容將主政事務交所屬機關辦理,與將非主管事務移主管機關辦理,二者之行文方式疑義一案

說明

按「公文程式條例」僅規範機關公文之程序及格式。旨揭所詢行政機關就主管或非主管事務之行文方式,查「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46 點(二)規定,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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