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20012693 號
要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
主旨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處理公務文書之收文機關,依文書內容將主政事務交所屬機關辦理,與將非主管事務移主管機關辦理,二者之行文方式疑義一案
說明
按「公文程式條例」僅規範機關公文之程序及格式。旨揭所詢行政機關就主管或非主管事務之行文方式,查「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46 點(二)規定,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