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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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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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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競合
mmoooonn
8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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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競合(均有管轄權) (🆚§14) I: ❗️「均有管轄權」(法有明文)➡️ 受理在先(依法都能處理,那誰先處理就誰的事) ❗️順序:受理在先➡️協議定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II: ❗️「應」
sunflower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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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初考
行政罰法31特別法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1️⃣優先原則)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2️⃣協議解決)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3️⃣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II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 管轄競合: (1)行政程序法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行政罰法第31條: ①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②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3)管轄衝突: ①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②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2、行政程序法vs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的區別? 6、管轄變更之公告(行政程序法第11條2-4項) 7、無管轄權之處理(行政程序法第17條)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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