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在說明當同一件事情需要多個行政機關處理時,應該如何分配管轄權。如果有多個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那麼先接到申請的機關就應該負責處理,不能分別處理。如果無法協商出共同管轄的方式,就需要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權。如果沒有共同上級機關,就需要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分配管轄權。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向不同的衛生局和環保局申請開設一家餐廳,那麼先接到申請的衛生局就應該負責處理這個申請,而環保局則需要等待衛生局處理完畢後再進行相關的審核。如果衛生局和環保局無法協商出共同管轄的方式,就需要由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權。如果它們沒有共同上級機關,就需要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分配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