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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1. 1.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 2.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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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條規定,同一事件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先後者協議或由上級機關指定。

Q · 好幾個機關都說不歸自己管,到底誰要處理我的案子?

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同一事件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第2項更要求:管轄尚未確定前,機關仍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如保全證據、臨時處置)並通知其他機關,不得以「還在喬管轄」為由停擺。

白話解讀

你去市政府辦事,承辦人員皺眉看了一下你的文件說「這個不是我們管的,你去找環保局」。你跑到環保局,環保局說「這個是建管處的事」。你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球。這條就是終結你被踢的那條規則。它規定了一件事:當好幾個機關都有權管你的案子,誰先受理誰就得扛到底,不能再轉手。如果搞不清楚誰先受理,那機關之間自己去協議,協議不出來就往上報,由上級機關指定一個出來負責。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管轄歸屬還在喬,正在處理你案子的那個機關不能停下來說「我們還在討論誰管」,該做的事必須先做,然後再通知其他機關。換句話說,法律堵死了所有「不是我的事」的退路。

法律定性

管轄競合,指同一行政事件依土地管轄、事務管轄規定,同時有數個行政機關均具管轄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3條以三層機制處理:第一層依受理時間先後(受理在先者管轄),第二層由各機關協議,第三層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並課予機關在管轄確定前仍須履行必要職務行為之義務,避免人民案件落入機關縫隙無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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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13條是什麼?

處理數機關都有管轄權時誰負責的規則,原則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Q2被機關互推怎麼辦?

保留各機關收文回執證明受理在先,被推超過合理期間可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Q3管轄還沒確定,我的案子會卡住嗎?

不會。第2項要求機關在管轄確定前仍須做保全證據等必要職務行為。

Q4什麼叫受理在先?

指機關最先收件、建檔、開始審查案件,以客觀時間順序定管轄歸屬。

Q5機關協議不成怎麼辦?

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Q6怎麼申請指定管轄?

書面向共同上級機關提出,附各機關收文回執與推諉紀錄,並引用第13條、第14條。

Q7第13條跟第14條差在哪?

第13條處理數機關都有權的競合(受理在先),第14條處理機關間就管轄權有爭議的解決。

Q8機關一直不處理,我能提訴願嗎?

可以。逾法定處理期限未作為,可依訴願法第2條以怠於作為提起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3art_14
適用情形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管轄競合)機關間就管轄權有無發生爭議
首要解決標準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人民可採行動援引第2項要求必要處置申請指定管轄、聲明異議
管轄確定前義務明定須為必要職務行為依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3 Abs. 2(mehrfache örtliche Zuständigkeit:由最先受理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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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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