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 1.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2.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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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條規定,同一事件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先後者協議或由上級機關指定。
Q · 好幾個機關都說不歸自己管,到底誰要處理我的案子?
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同一事件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第2項更要求:管轄尚未確定前,機關仍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如保全證據、臨時處置)並通知其他機關,不得以「還在喬管轄」為由停擺。
白話解讀
你去市政府辦事,承辦人員皺眉看了一下你的文件說「這個不是我們管的,你去找環保局」。你跑到環保局,環保局說「這個是建管處的事」。你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球。這條就是終結你被踢的那條規則。它規定了一件事:當好幾個機關都有權管你的案子,誰先受理誰就得扛到底,不能再轉手。如果搞不清楚誰先受理,那機關之間自己去協議,協議不出來就往上報,由上級機關指定一個出來負責。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管轄歸屬還在喬,正在處理你案子的那個機關不能停下來說「我們還在討論誰管」,該做的事必須先做,然後再通知其他機關。換句話說,法律堵死了所有「不是我的事」的退路。
法律定性
管轄競合,指同一行政事件依土地管轄、事務管轄規定,同時有數個行政機關均具管轄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3條以三層機制處理:第一層依受理時間先後(受理在先者管轄),第二層由各機關協議,第三層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並課予機關在管轄確定前仍須履行必要職務行為之義務,避免人民案件落入機關縫隙無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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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3條是什麼?▾
處理數機關都有管轄權時誰負責的規則,原則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Q2被機關互推怎麼辦?▾
保留各機關收文回執證明受理在先,被推超過合理期間可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Q3管轄還沒確定,我的案子會卡住嗎?▾
不會。第2項要求機關在管轄確定前仍須做保全證據等必要職務行為。
Q4什麼叫受理在先?▾
指機關最先收件、建檔、開始審查案件,以客觀時間順序定管轄歸屬。
Q5機關協議不成怎麼辦?▾
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Q6怎麼申請指定管轄?▾
書面向共同上級機關提出,附各機關收文回執與推諉紀錄,並引用第13條、第14條。
Q7第13條跟第14條差在哪?▾
第13條處理數機關都有權的競合(受理在先),第14條處理機關間就管轄權有爭議的解決。
Q8機關一直不處理,我能提訴願嗎?▾
可以。逾法定處理期限未作為,可依訴願法第2條以怠於作為提起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3 | art_14 |
|---|---|---|
| 適用情形 |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管轄競合) | 機關間就管轄權有無發生爭議 |
| 首要解決標準 | 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
| 人民可採行動 | 援引第2項要求必要處置 | 申請指定管轄、聲明異議 |
| 管轄確定前義務 | 明定須為必要職務行為 | 依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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