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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4 條

  1. 1.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 2.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3. 3.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4. 4.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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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範管轄權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人民得申請指定管轄,受理機關須十日內決定,急迫時應先為緊急臨時處置。

Q · 被兩個機關踢來踢去、沒人受理我的案子,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2項,你可以跳過互推的兩個機關,直接向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時向任一上級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必須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若案件急迫、再拖會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依第3項任一方機關都應先為緊急臨時處置。

白話解讀

你去政府辦事,A機關說「這不歸我們管,去找B」,B機關說「這不是我們的,去找A」。你夾在中間,沒人處理你的案子,時間一天天過去。這種事不是你倒霉,是行政體系本身的結構性問題,而這條就是立法者預先幫你埋好的求生按鈕。第一項是機關之間自己解決的規矩:有共同上級的,上級直接裁決;沒有的,各自的上級坐下來協議。但重點在第二項:你不用等它們慢慢吵。你可以主動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而且對方必須在十天內給你答覆。十天。不是「我們研究研究」,不是「請耐心等候」,是法定十天。更狠的是第三項:如果管轄還沒定,但你的案子拖下去會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任何一方機關都必須先做緊急處置,不能以「管轄還沒確定」為藉口袖手旁觀。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範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時的解決機制: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者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人民得就其依法申請之事件申請指定管轄,受理機關應於十日內決定;爭議未決前如有重大損害之虞,爭議一方應為緊急臨時處置;對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兩個機關踢皮球要找誰?

找兩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時向任一上級機關申請。

Q2申請指定管轄多久會有結果?

受理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

Q3管轄還沒定但案子很急怎麼辦?

依第3項,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爭議一方應為緊急臨時處置。

Q4指定管轄結果不滿意能申訴嗎?

不行,第4項明定對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Q5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怎麼辦?

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人民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申請。

Q6申請指定管轄要寫什麼?

載明申請案號、兩機關拒絕理由或公文字號、你主張應由哪個機關管轄及理由。

Q7十日期限從什麼時候起算?

自請求到達受理機關之日起算,建議掛號寄送保留回執。

Q8緊急臨時處置是機關的義務還是裁量?

條文用「應」,屬強制義務,符合要件時機關不得袖手旁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指定管轄(第2項)緊急臨時處置(第3項)不得聲明不服(第4項)
適用情境依法申請事件遭機關互推爭議未決且有重大損害之虞已作成指定管轄決定後
啟動者人民申請當事人申請或機關依職權
時限/效果受理機關十日內決定即時、層報共同上級並通知他方決定確定不得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内閣法第7条(主任の大臣間の権限についての疑義は内閣総理大臣が閣議にかけ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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