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 條
- 1.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2.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 3.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 4.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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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範管轄權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人民得申請指定管轄,受理機關須十日內決定,急迫時應先為緊急臨時處置。
Q · 被兩個機關踢來踢去、沒人受理我的案子,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2項,你可以跳過互推的兩個機關,直接向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時向任一上級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必須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若案件急迫、再拖會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依第3項任一方機關都應先為緊急臨時處置。
白話解讀
你去政府辦事,A機關說「這不歸我們管,去找B」,B機關說「這不是我們的,去找A」。你夾在中間,沒人處理你的案子,時間一天天過去。這種事不是你倒霉,是行政體系本身的結構性問題,而這條就是立法者預先幫你埋好的求生按鈕。第一項是機關之間自己解決的規矩:有共同上級的,上級直接裁決;沒有的,各自的上級坐下來協議。但重點在第二項:你不用等它們慢慢吵。你可以主動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而且對方必須在十天內給你答覆。十天。不是「我們研究研究」,不是「請耐心等候」,是法定十天。更狠的是第三項:如果管轄還沒定,但你的案子拖下去會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任何一方機關都必須先做緊急處置,不能以「管轄還沒確定」為藉口袖手旁觀。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範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時的解決機制: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者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人民得就其依法申請之事件申請指定管轄,受理機關應於十日內決定;爭議未決前如有重大損害之虞,爭議一方應為緊急臨時處置;對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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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兩個機關踢皮球要找誰?▾
找兩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時向任一上級機關申請。
Q2申請指定管轄多久會有結果?▾
受理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
Q3管轄還沒定但案子很急怎麼辦?▾
依第3項,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爭議一方應為緊急臨時處置。
Q4指定管轄結果不滿意能申訴嗎?▾
不行,第4項明定對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Q5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怎麼辦?▾
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人民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申請。
Q6申請指定管轄要寫什麼?▾
載明申請案號、兩機關拒絕理由或公文字號、你主張應由哪個機關管轄及理由。
Q7十日期限從什麼時候起算?▾
自請求到達受理機關之日起算,建議掛號寄送保留回執。
Q8緊急臨時處置是機關的義務還是裁量?▾
條文用「應」,屬強制義務,符合要件時機關不得袖手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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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指定管轄(第2項) | 緊急臨時處置(第3項) | 不得聲明不服(第4項) |
|---|---|---|---|
| 適用情境 | 依法申請事件遭機關互推 | 爭議未決且有重大損害之虞 | 已作成指定管轄決定後 |
| 啟動者 | 人民申請 | 當事人申請或機關依職權 | — |
| 時限/效果 | 受理機關十日內決定 | 即時、層報共同上級並通知他方 | 決定確定不得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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