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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3.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4.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在說明當不同的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該如何處理。如果有共同上級機關,就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如果沒有共同上級機關,就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如果人民對於申請事件的管轄有疑問,可以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或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當管轄權爭議未經決定前,如果有可能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一方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最後,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申請建造房屋,但是不同的行政機關都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就需要按照這個法規進行處理。如果有共同上級機關,就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如果沒有共同上級機關,就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如果人民對於申請事件的管轄有疑問,可以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或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如果管轄權爭議未經決定前,有可能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一方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最後,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