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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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管轄爭議(法無明文)
Ⅰ、「管轄權有爭議」:
1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2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Ⅱ、人民得申請指定管轄
1共同上級機關
2各該上級機關之一
受理後應「十日」內決定之
Ⅲ、 未經決定前,如造成重大損害,爭議之一方,應做臨時處置
Ⅳ、 指定管轄之決定(僅為程序決定、非終局決定),不得(立刻)聲明不服-並非完全不得救濟(§174-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管轄爭議(法無明文)
(🆚§13)
I:
❗️「管轄權有爭議」(因為法無明文)
❗️順序: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II:
順序:共同上級機關指定➡️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十日」
III:
❗️「或」(非僅)
IV:
❗️「不得」
❗️不是完全不能救濟,是不能馬上救濟(選擇)
(申論寫法另參§174)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管轄競合
II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III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IV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allen860828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救濟另參174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