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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3.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4.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管轄爭議(法無明文) Ⅰ、「管轄權有爭議」: 1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2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Ⅱ、人民得申請指定管轄 1共同上級機關 2各該上級機關之一 受理後應「十日」內決定之 Ⅲ、 未經決定前,如造成重大損害,爭議之一方,應做臨時處置 Ⅳ、 指定管轄之決定(僅為程序決定、非終局決定),不得(立刻)聲明不服-並非完全不得救濟(§174-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管轄爭議(法無明文) (🆚§13) I: ❗️「管轄權有爭議」(因為法無明文) ❗️順序: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II: 順序:共同上級機關指定➡️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十日」 III: ❗️「或」(非僅) IV: ❗️「不得」 ❗️不是完全不能救濟,是不能馬上救濟(選擇) (申論寫法另參§174)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管轄競合 II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III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IV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allen860828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救濟另參174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