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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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條為土地管轄補充規定,依不動產所在地、企業營業處所、當事人住居所、事件發生原因地四款順序定管轄機關。
Q · 兩個政府機關都說不歸他管,到底該找哪個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當無法依第11條第1項確定管轄機關時,依四款順序判斷:不動產事件依不動產所在地;企業經營或繼續性事業事件依營業處所;其他事件中自然人依住所、居所或最後所在地,法人或團體依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前三款都無法定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地。四款有先後順序,必須依序適用,不能挑對自己最方便的那一款。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機關打交道,結果兩個機關互踢皮球,都說「這不歸我管」。你以為只是運氣不好碰到推事的公務員?不是,問題出在管轄權沒搞清楚。第11條說管轄權照組織法規來,但組織法規有時候就是沒寫清楚,或者你的案子剛好落在模糊地帶。這條就是那個備用方案:照事件性質,一層一層往下找。土地房子的事,歸不動產所在地的機關管;做生意的事,歸你營業地點的機關管;其他的事,看你住哪、公司設在哪。全都對不上?看事情在哪裡發生的。這四層規則有嚴格順序,不能跳著選,因為一旦管轄認定錯誤,你跑的所有程序可能從頭來過。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條為土地管轄之補充規定。當無法依第11條第1項確定管轄機關時,依四款順序定之:不動產事件依所在地、企業經營事件依營業處所、其他事件依當事人住居所或主事務所、無法依前三款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原因地。四款具嚴格適用順序,不得任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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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不確定該找哪個政府機關,可以隨便找一個嗎?▾
可以先找你認為最可能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無管轄權的機關應把案子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不能退件不理。但移送需要時間,若事情有期限壓力,最好一開始就用第12條四款規則自己判斷,必要時同時向兩個可能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由第13條處理重複管轄,受理在先者管轄。
Q2機關說不歸他管就把我的申請退回來了,怎麼辦?▾
機關不能只退件不處理。依第17條,它應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通知你移送去哪。若只退件未移送,本身即屬違法,可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或引用第12條指出管轄依據。退件時應要求機關出具書面理由並載明何機關有管轄權,這份書面日後走訴願是證明你曾於期限內提出的重要證據。
Q3行政程序法第12條是什麼?▾
土地管轄的補充規定,無法依第11條定管轄時,依不動產所在地、營業處所、住居所、事件原因地四款順序定之。
Q4四款管轄連結點差在哪?▾
第一款看不動產所在地、第二款看營業/事業處所、第三款看當事人住居所或主事務所、第四款看事件發生原因地,依序適用。
Q5什麼叫事件發生原因地?▾
前三款都無法定管轄或有急迫情形時,以引起該行政事件之原因發生地作為管轄連結點,例如下單付款地。
Q6土地管轄和事務管轄差在哪?▾
事務管轄定哪一類機關有權(依組織法規),土地管轄定同類機關中哪個地域的機關有權,第12條補充的是後者。
Q7行政程序法第12條怎麼判斷管轄機關?▾
先確認無法依第11條定管轄 → 是否不動產事件 → 是否企業事件 → 依住居所/主事務所 → 兜底依事件原因地,依序對號入座。
Q8機關退件不受理怎麼處理?▾
依第17條要求書面移送並通知;可向上級機關陳情,並在文書中引用第12條某款指出何者為管轄機關。
Q9怎麼避免因管轄錯誤錯過期限?▾
有訴願30天等期限時,依第12條自行判斷後在期限內向正確機關提出,必要時同時向兩個可能機關提出。
Q10怎麼主張機關有管轄權?▾
在申請書或陳情書載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X款,貴機關為管轄機關」,並要求拒收時出具書面理由。
Q11第12條 vs 第11條差在哪?▾
第11條是管轄權法定原則(依組織法規),第12條是在第11條定不出土地管轄時才啟動的補充遞補規則。
Q12第12條 vs 第13條差在哪?▾
第12條解決「定不出」管轄,第13條解決「數機關都有」管轄的競合,由受理在先者管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適用事件 | 管轄連結點 |
|---|---|---|
| 第一款 | 不動產之事件 | 不動產所在地 |
| 第二款 | 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 | 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含應經營/應從事處所) |
| 第三款 | 其他事件(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 自然人住所→居所→最後所在地;法人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
| 第四款 | 前三款無法定或有急迫情形 | 事件發生之原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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