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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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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條為土地管轄補充規定,依不動產所在地、企業營業處所、當事人住居所、事件發生原因地四款順序定管轄機關。

Q · 兩個政府機關都說不歸他管,到底該找哪個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當無法依第11條第1項確定管轄機關時,依四款順序判斷:不動產事件依不動產所在地;企業經營或繼續性事業事件依營業處所;其他事件中自然人依住所、居所或最後所在地,法人或團體依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前三款都無法定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地。四款有先後順序,必須依序適用,不能挑對自己最方便的那一款。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機關打交道,結果兩個機關互踢皮球,都說「這不歸我管」。你以為只是運氣不好碰到推事的公務員?不是,問題出在管轄權沒搞清楚。第11條說管轄權照組織法規來,但組織法規有時候就是沒寫清楚,或者你的案子剛好落在模糊地帶。這條就是那個備用方案:照事件性質,一層一層往下找。土地房子的事,歸不動產所在地的機關管;做生意的事,歸你營業地點的機關管;其他的事,看你住哪、公司設在哪。全都對不上?看事情在哪裡發生的。這四層規則有嚴格順序,不能跳著選,因為一旦管轄認定錯誤,你跑的所有程序可能從頭來過。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條為土地管轄之補充規定。當無法依第11條第1項確定管轄機關時,依四款順序定之:不動產事件依所在地、企業經營事件依營業處所、其他事件依當事人住居所或主事務所、無法依前三款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原因地。四款具嚴格適用順序,不得任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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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不確定該找哪個政府機關,可以隨便找一個嗎?

可以先找你認為最可能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無管轄權的機關應把案子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不能退件不理。但移送需要時間,若事情有期限壓力,最好一開始就用第12條四款規則自己判斷,必要時同時向兩個可能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由第13條處理重複管轄,受理在先者管轄。

Q2機關說不歸他管就把我的申請退回來了,怎麼辦?

機關不能只退件不處理。依第17條,它應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通知你移送去哪。若只退件未移送,本身即屬違法,可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或引用第12條指出管轄依據。退件時應要求機關出具書面理由並載明何機關有管轄權,這份書面日後走訴願是證明你曾於期限內提出的重要證據。

Q3行政程序法第12條是什麼?

土地管轄的補充規定,無法依第11條定管轄時,依不動產所在地、營業處所、住居所、事件原因地四款順序定之。

Q4四款管轄連結點差在哪?

第一款看不動產所在地、第二款看營業/事業處所、第三款看當事人住居所或主事務所、第四款看事件發生原因地,依序適用。

Q5什麼叫事件發生原因地?

前三款都無法定管轄或有急迫情形時,以引起該行政事件之原因發生地作為管轄連結點,例如下單付款地。

Q6土地管轄和事務管轄差在哪?

事務管轄定哪一類機關有權(依組織法規),土地管轄定同類機關中哪個地域的機關有權,第12條補充的是後者。

Q7行政程序法第12條怎麼判斷管轄機關?

先確認無法依第11條定管轄 → 是否不動產事件 → 是否企業事件 → 依住居所/主事務所 → 兜底依事件原因地,依序對號入座。

Q8機關退件不受理怎麼處理?

依第17條要求書面移送並通知;可向上級機關陳情,並在文書中引用第12條某款指出何者為管轄機關。

Q9怎麼避免因管轄錯誤錯過期限?

有訴願30天等期限時,依第12條自行判斷後在期限內向正確機關提出,必要時同時向兩個可能機關提出。

Q10怎麼主張機關有管轄權?

在申請書或陳情書載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X款,貴機關為管轄機關」,並要求拒收時出具書面理由。

Q11第12條 vs 第11條差在哪?

第11條是管轄權法定原則(依組織法規),第12條是在第11條定不出土地管轄時才啟動的補充遞補規則。

Q12第12條 vs 第13條差在哪?

第12條解決「定不出」管轄,第13條解決「數機關都有」管轄的競合,由受理在先者管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次適用事件管轄連結點
第一款不動產之事件不動產所在地
第二款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含應經營/應從事處所)
第三款其他事件(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自然人住所→居所→最後所在地;法人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第四款前三款無法定或有急迫情形事件發生之原因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VwVfG) § 3 (Örtliche Zuständigk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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