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條為土地管轄補充規定,依不動產所在地、企業營業處所、當事人住居所、事件發生原因地四款順序定管轄機關。
Q · 兩個政府機關都說不歸他管,到底該找哪個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當無法依第11條第1項確定管轄機關時,依四款順序判斷:不動產事件依不動產所在地;企業經營或繼續性事業事件依營業處所;其他事件中自然人依住所、居所或最後所在地,法人或團體依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前三款都無法定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地。四款有先後順序,必須依序適用,不能挑對自己最方便的那一款。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機關打交道,結果兩個機關互踢皮球,都說「這不歸我管」。你以為只是運氣不好碰到推事的公務員?不是,問題出在管轄權沒搞清楚。第11條說管轄權照組織法規來,但組織法規有時候就是沒寫清楚,或者你的案子剛好落在模糊地帶。這條就是那個備用方案:照事件性質,一層一層往下找。土地房子的事,歸不動產所在地的機關管;做生意的事,歸你營業地點的機關管;其他的事,看你住哪、公司設在哪。全都對不上?看事情在哪裡發生的。這四層規則有嚴格順序,不能跳著選,因為一旦管轄認定錯誤,你跑的所有程序可能從頭來過。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條為土地管轄之補充規定。當無法依第11條第1項確定管轄機關時,依四款順序定之:不動產事件依所在地、企業經營事件依營業處所、其他事件依當事人住居所或主事務所、無法依前三款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原因地。四款具嚴格適用順序,不得任意選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12條是什麼?▾
土地管轄的補充規定,當無法依第11條確定管轄機關時,依不動產所在地、營業處所、住居所、事件原因地四款順序定之。
Q2管轄機關可以自己挑方便的嗎?▾
不行。四款有嚴格先後順序,先適用第一款,不行才往下,便利性不是法定考量因素。
Q3土地的事該找哪個機關?▾
不動產事件依第一款,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機關管轄,不是看你住哪或公司設在哪。
Q4機關互踢皮球說不歸他管怎麼辦?▾
依第17條無管轄權機關應移送並書面通知;可在陳情書引用第12條某款指出何者為管轄機關。
Q5網購被詐騙找不到賣家地址,向誰檢舉?▾
前三款失靈時適用第四款,依事件發生原因地,也就是你下單付款的所在地定管轄。
Q6公司事件依公司登記地還是營業地?▾
企業經營或繼續性事業事件依第二款,看實際經營或從事事業之處所,不一定是登記地。
Q7管轄判斷錯了會怎樣?▾
可能導致已進行的程序須重來,或因機關互推延誤而錯過訴願等法定期限,風險由當事人承擔。
Q8急迫情形可以不管管轄嗎?▾
第四款明定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原因地定管轄,機關不得以管轄有疑義為由擺爛拖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適用事件 | 管轄連結點 |
|---|---|---|
| 第一款 | 不動產之事件 | 不動產所在地 |
| 第二款 | 企業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 | 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含應經營/應從事處所) |
| 第三款 | 其他事件(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 自然人住所→居所→最後所在地;法人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
| 第四款 | 前三款無法定或有急迫情形 | 事件發生之原因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