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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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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授權行政機關為調查所需,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但僅限與調查事項相關的「必要」範圍,且屬任意調查、無強制搜索效力。

Q · 政府來要公司資料,我一定要全部交出去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行政機關只能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要求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關鍵字是「必要」——機關不能漫天撒網要你把所有文件搬過去,必須與正在調查的事項有關聯。你有權書面詢問每份文件與調查的具體關係。且本條屬任意調查,機關不能像刑事搜索那樣破門翻櫃;要動用強制力須另依法定程序為之。

白話解讀

政府敲你的門,要你交出帳冊、合約、進貨單。你第一個念頭大概是「不給會不會更慘」,然後乖乖整理一大箱資料搬過去。但你漏想了一件事:這條寫的是「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關鍵字是「必要」。機關不能漫天撒網式地要你把公司所有文件都搬過去,它必須跟正在調查的事實有關聯。你有權問:「這份文件跟你調查的事項有什麼關係?」而且這條只規定了機關「得要求」,不是「得強制搜索」。你不配合的後果跟刑事搜索扣押完全不同。搞清楚這條的邊界,你才知道什麼時候該配合、什麼時候該拒絕、什麼時候該先問清楚。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為行政調查的一般性授權規範,賦予行政機關在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範圍內,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的權限。其核心要件「必要」限定調查範圍,機關不得逾越調查目的漫無邊際要求提供資料;本條屬任意調查,不具強制搜索扣押效力,亦不自帶罰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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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要求提供資料可以拒絕嗎?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本身沒有罰則,能否拒絕要看個別法律(如稅捐稽徵法、勞動檢查法)有無處罰規定。即使有罰則,你仍可先書面要求機關說明必要性,這不構成拒絕。

Q2什麼叫「必要之文書、資料」?

指與機關正在調查的具體事實有關聯、且為查明該事實所需的資料。與調查事項無關的部分,機關無權要求。

Q3我不是被調查的人,也要交資料嗎?

本條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第三人(如上游廠商、會計師)也可能被要求提供,但「必要性」限制同樣適用。

Q4不配合會被搜索嗎?

不會。行政調查原則上是任意調查,機關不能強制搜索扣押;需要強制力須另依法聲請,與刑事搜索是不同層級。

Q5機關要的範圍太廣怎麼辦?

可在提供部分資料的同時,書面說明其餘部分與調查事項無直接關聯,請機關具體說明必要性。

Q6資料涉及客戶隱私或營業秘密怎麼辦?

可主張職業保密義務或要求保密處理,請機關釐清法律依據;若個別法律有強制申報規定(如洗錢防制法),保密義務可能被突破。

Q7機關給的期限太短可以延嗎?

本條未規定法定期限,可回函申請展延,說明資料量大或須向第三方調取,合理期限視個案而定。

Q8電子郵件、LINE 對話算不算本條的資料?

實務上傾向認為算。但若涉及與第三人的私密通訊,可援引隱私權與通訊保障,抗辯強度高於一般商業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程序法第40條(行政調查)刑事搜索扣押
性質任意調查,要求提供資料強制處分,得實力搜索取物
是否需令狀不需,函文要求即可原則須法院搜索票
不配合後果本條無罰則,視個別法律有無處罰得實施強制力直接取得
界限要件限於調查所「必要」之範圍限於票載範圍與比例原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행정조사기본법 제10조(보고요구·자료제출의 요구)
🇩🇪 德國VwVfG § 26 Abs. 1(Beweismittel — Beiziehung von Urkunden und Akten)
🇺🇸 美國5 U.S.C. § 555(c) APA(investigative demand authorized by la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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