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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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授權行政機關為調查所需,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但僅限與調查事項相關的「必要」範圍,且屬任意調查、無強制搜索效力。
Q · 政府來要公司資料,我一定要全部交出去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行政機關只能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要求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關鍵字是「必要」——機關不能漫天撒網要你把所有文件搬過去,必須與正在調查的事項有關聯。你有權書面詢問每份文件與調查的具體關係。且本條屬任意調查,機關不能像刑事搜索那樣破門翻櫃;要動用強制力須另依法定程序為之。
白話解讀
政府敲你的門,要你交出帳冊、合約、進貨單。你第一個念頭大概是「不給會不會更慘」,然後乖乖整理一大箱資料搬過去。但你漏想了一件事:這條寫的是「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關鍵字是「必要」。機關不能漫天撒網式地要你把公司所有文件都搬過去,它必須跟正在調查的事實有關聯。你有權問:「這份文件跟你調查的事項有什麼關係?」而且這條只規定了機關「得要求」,不是「得強制搜索」。你不配合的後果跟刑事搜索扣押完全不同。搞清楚這條的邊界,你才知道什麼時候該配合、什麼時候該拒絕、什麼時候該先問清楚。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為行政調查的一般性授權規範,賦予行政機關在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範圍內,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的權限。其核心要件「必要」限定調查範圍,機關不得逾越調查目的漫無邊際要求提供資料;本條屬任意調查,不具強制搜索扣押效力,亦不自帶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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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要求提供資料可以拒絕嗎?▾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本身沒有罰則,能否拒絕要看個別法律(如稅捐稽徵法、勞動檢查法)有無處罰規定。即使有罰則,你仍可先書面要求機關說明必要性,這不構成拒絕。
Q2什麼叫「必要之文書、資料」?▾
指與機關正在調查的具體事實有關聯、且為查明該事實所需的資料。與調查事項無關的部分,機關無權要求。
Q3我不是被調查的人,也要交資料嗎?▾
本條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第三人(如上游廠商、會計師)也可能被要求提供,但「必要性」限制同樣適用。
Q4不配合會被搜索嗎?▾
不會。行政調查原則上是任意調查,機關不能強制搜索扣押;需要強制力須另依法聲請,與刑事搜索是不同層級。
Q5機關要的範圍太廣怎麼辦?▾
可在提供部分資料的同時,書面說明其餘部分與調查事項無直接關聯,請機關具體說明必要性。
Q6資料涉及客戶隱私或營業秘密怎麼辦?▾
可主張職業保密義務或要求保密處理,請機關釐清法律依據;若個別法律有強制申報規定(如洗錢防制法),保密義務可能被突破。
Q7機關給的期限太短可以延嗎?▾
本條未規定法定期限,可回函申請展延,說明資料量大或須向第三方調取,合理期限視個案而定。
Q8電子郵件、LINE 對話算不算本條的資料?▾
實務上傾向認為算。但若涉及與第三人的私密通訊,可援引隱私權與通訊保障,抗辯強度高於一般商業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行政程序法第40條(行政調查) | 刑事搜索扣押 |
|---|---|---|
| 性質 | 任意調查,要求提供資料 | 強制處分,得實力搜索取物 |
| 是否需令狀 | 不需,函文要求即可 | 原則須法院搜索票 |
| 不配合後果 | 本條無罰則,視個別法律有無處罰 | 得實施強制力直接取得 |
| 界限要件 | 限於調查所「必要」之範圍 | 限於票載範圍與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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