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經董事會通過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涉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對於公司之經營,是否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有無改變該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等,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限,請主管機關參酌說明及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微○慈善基金會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受贈未上市(櫃)公司百分之百股權,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4 年 1 月 8 日衛授家字第 1130117335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如因受贈股票而成為公司之單一股東,進而成為該公司之經營主體,則該財團法人就該公司之經營應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且未改變該財團法人從事公益之性質,方符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規定。有關本件所詢事項,貴部來函援引本部 113 年 12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1303516870 號函,仍請參照。 三、有關貴部來文說明四所詢略以,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系爭公司所營業事業包括食品什貨批發業等 21 項,核與微○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3 條設立目的包括關於舉辦及捐助老人福利事項等 7 項確有不符,經評估本案與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之規定有違,似得適用本法第 30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乙節。查貴部僅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所營事業資料作為判斷該財團法人是否違反捐助章程或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上開認定標準是否妥適完備?是否有其他應再審酌事項,例如:財團法人對於公司之經營,是否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有無改變該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等,此因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限,仍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及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予以審認。另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且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39 條、第 40條及第 102 條規定參照),附此敘明。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