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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