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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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通知書須載明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可否委託、不到場效果五項。
Q · 收到行政機關叫我去陳述意見的通知,一定要親自去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行政機關的陳述意見通知不是法院傳票,不去不會被拘提。通知書必須載明「得否委託他人到場」,若載明得委託,你可出具委託書由代理人到場陳述,效力相同。但通知書同時會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通常是機關得逕行認定事實,等於放棄為自己辯解的機會,因此建議至少以書面提交意見。
白話解讀
某天你打開信箱,一封蓋著機關大印的公文要你「到場陳述意見」。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心跳加速,開始回想自己最近做了什麼。但先別慌。這條告訴你,這封通知書有五個必須具備的項目: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能不能派別人去、不去會怎樣。少了任何一項,這封通知本身就有瑕疵。你不是收到傳票就必須乖乖聽話的人,你是有權利檢查這張傳票合不合格的人。更重要的是「得否委託他人到場」這幾個字:你不一定要自己去,你可以派代理人。很多人不知道這個選項,嚇得請假跑一趟,其實根本不需要。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為行政調查程序規範,授權行政機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時,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並要求通知書必須載明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五項法定事項,確保人民在配合調查前能取得充分資訊以判斷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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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政府的通知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
行政機關的陳述意見通知不是法院傳票,不去不會被拘提。但通知書上會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通常是機關可以根據既有資料逕行認定事實,等於放棄替自己說話的機會。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通知書必須載明這個效果,沒寫即可主張程序瑕疵。實務提示:就算不到場,也建議以書面提交意見,使機關不能說當事人未表示意見。
Q2可以叫律師或朋友代替我去嗎?▾
要看通知書「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欄怎麼寫。若寫得委託,可出具委託書讓代理人到場陳述,代理人不限律師,但帶懂相關法規的人較有用。實務提示:委託書最好寫明授權範圍(如全權代理陳述意見及提交證據),太簡略的委託書可能被機關質疑授權不足。
Q3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機關調查時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並要求通知書載明五項法定事項。
Q4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哪五項?▾
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Q5「不到場所生之效果」是什麼意思?▾
通常指機關得依既有資料逕行認定事實,不採對你有利的說法。
Q6陳述意見和聽證差在哪?▾
陳述意見是調查階段較簡易的程序,聽證是更正式、有言詞辯論的程序。
Q7收到陳述意見通知書怎麼辦?▾
逐項核對五項記載 → 缺項書面要求補正 → 決定親自或委託到場 → 事前提交書面意見。
Q8怎麼委託他人代為到場?▾
通知書載明得委託時,出具寫明授權範圍的委託書,由代理人持委託書到場陳述。
Q9怎麼主張通知書有程序瑕疵?▾
以書面具體指出漏載哪一項法定事項,要求機關補正,並保留原始通知書佐證。
Q10如何用書面代替到場陳述?▾
到場期日前以書面載明意見與證據送交承辦機關,並保留收件回執。
Q11陳述意見通知 vs 法院傳票差在哪?▾
前者是行政程序通知、無人身強制;後者是司法傳喚、得拘提或科罰鍰。
Q12第 39 條 vs 第 102 條陳述意見差在哪?▾
第39條是調查階段的通知,第102條是作成不利處分前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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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陳述意見通知(行政39) | 法院傳票 |
|---|---|---|
| 性質 | 行政調查程序通知 | 司法程序傳喚 |
| 不到場效果 | 機關得逕行認定事實 | 得拘提或科處罰鍰 |
| 可否委託 | 依通知書記載,多可委託 | 原則須本人到場(除法定例外) |
| 強制力 | 無人身強制 | 有強制到場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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