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通知書須載明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可否委託、不到場效果五項。
Q · 收到行政機關叫我去陳述意見的通知,一定要親自去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行政機關的陳述意見通知不是法院傳票,不去不會被拘提。通知書必須載明「得否委託他人到場」,若載明得委託,你可出具委託書由代理人到場陳述,效力相同。但通知書同時會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通常是機關得逕行認定事實,等於放棄為自己辯解的機會,因此建議至少以書面提交意見。
白話解讀
某天你打開信箱,一封蓋著機關大印的公文要你「到場陳述意見」。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心跳加速,開始回想自己最近做了什麼。但先別慌。這條告訴你,這封通知書有五個必須具備的項目: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能不能派別人去、不去會怎樣。少了任何一項,這封通知本身就有瑕疵。你不是收到傳票就必須乖乖聽話的人,你是有權利檢查這張傳票合不合格的人。更重要的是「得否委託他人到場」這幾個字:你不一定要自己去,你可以派代理人。很多人不知道這個選項,嚇得請假跑一趟,其實根本不需要。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為行政調查程序規範,授權行政機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時,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並要求通知書必須載明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五項法定事項,確保人民在配合調查前能取得充分資訊以判斷如何因應。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行政機關陳述意見通知一定要去嗎?▾
不是法院傳票,不去不會被拘提,但可能讓機關逕行認定事實。
Q2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該記載哪些事項?▾
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五項。
Q3可以委託別人代替我去陳述意見嗎?▾
要看通知書「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欄記載,若得委託可出具委託書由代理人到場。
Q4通知書漏寫一項有什麼後果?▾
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得要求補正或於後續程序主張瑕疵。
Q5不到場所生之效果是什麼意思?▾
通常指機關得依既有資料逕行認定事實,不採對你有利的說法。
Q6陳述意見和聽證、言詞辯論一樣嗎?▾
陳述意見是調查階段較簡易的程序,聽證是更正式的程序。
Q7我可以用書面代替到場陳述嗎?▾
可以,建議到場前先以書面提交意見與證據,框定討論範圍。
Q8這條通知和行政處分前的陳述意見(第102條)差在哪?▾
第39條是調查階段通知,第102條是作成不利處分前的告知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陳述意見通知(行政39) | 法院傳票 |
|---|---|---|
| 性質 | 行政調查程序通知 | 司法程序傳喚 |
| 不到場效果 | 機關得逕行認定事實 | 得拘提或科處罰鍰 |
| 可否委託 | 依通知書記載,多可委託 | 原則須本人到場(除法定例外) |
| 強制力 | 無人身強制 | 有強制到場手段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