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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503506760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海上賽鴿行為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因地方主管機關難以就鴿子落海傷亡之事實加以舉證,得否依經驗法則認定該行為已構成傷害動物之要件而予以處罰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海上賽鴿行為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因地方主管機關難以就鴿子落海傷亡之事實加以舉證,得否依經驗法則認定該行為已構成傷害動物之要件而予以處罰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5 年 3 月 9 日農護字第 1150072233 號函。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得其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若與經驗及論理法則無違,此項判斷即與完全憑空推測迥異,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65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有關來函所詢飼主或船上人員海上長距離放飛鴿子之行為,得否認定行為人已構成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 25 條第 1 款規定而函送司法機關審認一節,事涉動保法第 25 條第 1 款有關犯罪事實之認定,須達到已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與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所定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進行證據調查之證明力規定有別。是海上賽鴿行為有無違反動保法第 25 條第 1 款之犯罪嫌疑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予以函送告發,仍應由主管機關依上開說明意旨為審認判斷。檢察機關如接獲主管機關函送,將由檢察官依個案調查證據結果,綜合全部卷證資料,本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妥適認定是否該當犯罪。

正本

農業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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