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90.07.11. 法九十律字第0二四四三八號函
要旨
關於交通部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是項委託作業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 委託」
主旨
關於交通部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 驗業務,是項委託作業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規定之「權限委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審部壹字第九0三八九七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關於公路監理機關就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得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故公路監理機關依上開規定委託民間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且此一檢驗並由代辦檢驗單位出具檢驗紀錄,經檢驗不合格車輛,應於一定期限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逾期或覆檢不合格者,吊扣牌照(安全規則第四十六條參照),已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之移轉,應屬首揭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權限委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