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受理申請時間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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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有關受理申請時間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至於親自交付者,則以主管機關收件當日為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有關受理申請時間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至於親自交付者,則以主管機關收件當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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