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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5971 號
要旨
關於函詢義務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貴署行政執行處申請閱覽卷宗,得否准予酌收費用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義務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貴署行政執行處申請閱覽卷宗,得否准予酌收費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行執一字第○一○六○四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各機關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自得依上開規定向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收取。查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將行政程序之卷宗、資料提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並無類似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得收取費用之規定,故如僅提供「閱覽」,即難謂有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費用,自不宜收取費用。惟如當事人需影印、複印所閱覽之卷宗資料,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酌收費用,自不待言。貴署有關申請閱覽卷宗酌收費用之建議,已錄供本部修法之參考。次按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應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之要件,是以,如行政機關已提供申請人閱覽卷宗、資料,而申請人一再要求重覆閱覽,如與上開要件不符,行政機關自得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