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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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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有親屬、共同權利義務、曾任代理輔佐、曾任證人鑑定四種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Q · 審查我案子的公務員跟對方有關係,他要主動退出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有四種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第一款與當事人有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配偶或前配偶關係(含曾有此關係);第二款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第三款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第四款於該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應」是法律義務不是建議,公務員須主動退出,不待當事人提出。若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可依第 33 條申請迴避,機關亦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白話解讀

你的建照申請被一個公務員駁回了。後來你發現,這個公務員的老婆就是你隔壁的鄰居,那個跟你因為陽台外推吵了三年的鄰居。她們是同一個人。你的申請案從一開始就不應該由這個人審查,因為他的配偶跟你有利害衝突。第32條列了四種情況,公務員「應自行迴避」: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有共同利害關係、當過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或者在這件事裡當過證人或鑑定人。注意那兩個字:「應」自行迴避。不是「可以考慮」,不是「建議」,是法律上的義務。他不迴避,你可以走第33條申請迴避。他的機關也可以依職權命他迴避。但如果沒有人發現、沒有人提出,這個有偏頗之虞的公務員做出的行政處分,仍然存在效力,直到有人去挑戰它。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為公務員自行迴避之強制規範,列舉四款應退出案件處理的情形:特定親屬關係、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曾任代理輔佐人、曾任證人鑑定人。符合任一款,承辦公務員負有主動迴避的法定義務,構成行政程序正當性與無偏頗審查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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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承辦人跟對方有沒有關係?

你有權知道承辦人是誰。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申請迴避時需要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釋明,不需達到嚴格舉證標準。合理懷疑但拿不到直接證據時,把具體事實寫出來(例如承辦人與對方同姓、同地址),由機關調查。內行人提示:戶政資料你調不到,但可請律師依律師法向戶政機關查詢親屬關係,這筆查詢費可能是整個案件中最划算的投資。

Q2公務員沒迴避做的處分自動無效嗎?

不會自動無效。違反迴避義務是程序瑕疵,但行政處分在被撤銷之前仍有效力,你需要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法院會審查瑕疵對結果有無影響。內行人提示:若能證明迴避事由存在,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的機率很高,因為程序正義是行政法核心,撤銷後案件發回由他人重審,你等於獲得第二次機會。

Q3公務員應自行迴避有哪四款?

第一款親屬關係(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事人);第二款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第三款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第四款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符合任一款,公務員即負主動退出義務。內行人提示:第二款的『共同權利義務』要有直接法律關係,間接商業利益衝突不一定構成,這種情況改走第 33 條『偏頗之虞』彈性條款接。

Q4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是什麼?

規定公務員四種應自行迴避情形的強制條款,是行政程序無偏頗審查的核心,課予公務員主動退出案件的法律義務。

Q5什麼叫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

公務員與當事人就該事件有直接的共同法律權利或義務關係,間接的商業利益牽連不一定構成。

Q6自行迴避和申請迴避差在哪?

第 32 條自行迴避由公務員主動、無須舉證;第 33 條申請迴避由當事人發動、須舉原因事實並釋明。

Q7發現承辦人該迴避卻沒迴避怎麼辦?

依第 33 條向其所屬機關書面申請迴避,舉具體事由並釋明,申請後被申請人於決定前原則應停止程序。

Q8怎麼證明公務員與對方有關係?

提出同姓同址、戶籍親屬證明、過往委任或鑑定紀錄等,或寫出具體事實由機關調查、委律師查詢親屬。

Q9迴避申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得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未獲救濟者保留作為日後訴願、行政訴訟的程序瑕疵理由。

Q10公務員未迴避要付什麼代價?

行政懲處從申誡、記過到記大過不等,並可能使其作出的行政處分因程序瑕疵被撤銷。

Q11第 32 條 vs 第 33 條哪個對當事人有利?

第 32 條是公務員義務不需你舉證,但需被發現;第 33 條讓你主動發動且可涵蓋『偏頗之虞』彈性事由。

Q12第 32 條 vs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差在哪?

第 32 條規範個案程序中的偏頗,利衝法規範身分上的利益衝突且設裁罰,兩者可併存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cusal_32party_application_33ex_officio_33
發動者公務員主動當事人申請機關依職權
法條依據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第 33 條第 5 項
要件四款列舉事由之一四款事由或具體事實足認偏頗之虞認有迴避之必要
舉證無須當事人舉證當事人須舉原因事實並釋明機關自為判斷
未踐行效果程序瑕疵+懲處可作撤銷訴訟理由機關監督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 9 条第 2 項(審理員の除斥)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9조(제척·기피·회피)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43 条(回避)
🇩🇪 德國VwVfG § 20(Ausgeschlossene Personen)及 § 21(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 principe d'impartialité
🇺🇸 美國5 U.S.C. § 556(b)(disqualification of presiding officers)+ Due Process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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