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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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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有親屬、共同權利義務、曾任代理輔佐、曾任證人鑑定四種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Q · 審查我案子的公務員跟對方有關係,他要主動退出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有四種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第一款與當事人有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配偶或前配偶關係(含曾有此關係);第二款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第三款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第四款於該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應」是法律義務不是建議,公務員須主動退出,不待當事人提出。若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可依第 33 條申請迴避,機關亦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白話解讀

你的建照申請被一個公務員駁回了。後來你發現,這個公務員的老婆就是你隔壁的鄰居,那個跟你因為陽台外推吵了三年的鄰居。她們是同一個人。你的申請案從一開始就不應該由這個人審查,因為他的配偶跟你有利害衝突。第32條列了四種情況,公務員「應自行迴避」: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有共同利害關係、當過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或者在這件事裡當過證人或鑑定人。注意那兩個字:「應」自行迴避。不是「可以考慮」,不是「建議」,是法律上的義務。他不迴避,你可以走第33條申請迴避。他的機關也可以依職權命他迴避。但如果沒有人發現、沒有人提出,這個有偏頗之虞的公務員做出的行政處分,仍然存在效力,直到有人去挑戰它。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為公務員自行迴避之強制規範,列舉四款應退出案件處理的情形:特定親屬關係、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曾任代理輔佐人、曾任證人鑑定人。符合任一款,承辦公務員負有主動迴避的法定義務,構成行政程序正當性與無偏頗審查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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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是什麼?

規定公務員四種應自行迴避的情形,是行政程序無偏頗審查的核心義務條款。

Q2公務員應自行迴避有哪四款?

親屬關係、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曾任代理輔佐人、曾任證人鑑定人,符合任一款即須退出。

Q3公務員沒迴避,處分會無效嗎?

不會當然無效,屬程序瑕疵,須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Q4自行迴避和申請迴避差在哪?

第 32 條是公務員主動退出,第 33 條是當事人舉證向機關申請命其迴避。

Q5四親等內血親包括哪些人?

含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表堂兄弟姐妹等。

Q6公務員不迴避要負什麼責任?

輕則申誡記過等行政懲處,重則成為其所作處分被撤銷的理由。

Q7怎麼查承辦人跟對方有沒有關係?

可依第 33 條釋明具體事實由機關調查,或委由律師查詢親屬關係。

Q8第 32 條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差在哪?

前者規範個案程序中的偏頗,後者規範身分上的利益衝突,可能併存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cusal_32party_application_33ex_officio_33
發動者公務員主動當事人申請機關依職權
法條依據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第 33 條第 5 項
要件四款列舉事由之一四款事由或具體事實足認偏頗之虞認有迴避之必要
舉證無須當事人舉證當事人須舉原因事實並釋明機關自為判斷
未踐行效果程序瑕疵+懲處可作撤銷訴訟理由機關監督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 9 条第 2 項(審理員の除斥)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9조(제척·기피·회피)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43 条(回避)
🇩🇪 德國VwVfG § 20(Ausgeschlossene Personen)及 § 21(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 principe d'impartialité
🇺🇸 美國5 U.S.C. § 556(b)(disqualification of presiding officers)+ Due Process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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