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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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迴避制度(§32、§33)立法目的-遵循公正之程序
吳庚師-公務員違反迴避制度所為之行政處分為「中度瑕疵」→違法得撤銷
1自行迴避-§32
2申請迴避-§33Ⅰ
3命令迴避(職權迴避)-§33Ⅳ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行政程序法§32、§33 ➡️ 迴避制度 ➡️ 正當行政程序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無四親等內血親與三親等內姻親
📌背:當、權、義、代、輔、證、鑑。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4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避免利益衝突
🔵有學者:4親等內之血親可能過廣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避免利益衝突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避免預設立場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避免預設立場
yuuuhe11o1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2:個人利益之迴避
3、4:預設立場之迴避
33條1:足認有偏頗之虞之迴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