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1 條
- 1.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 2.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 3.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 4.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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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規定,當事人經行政機關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陳述;輔佐人所述未經當事人立即異議,即視為當事人自己所說。
Q · 去行政機關開會、說明時,可以帶人幫忙講話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第一項,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輔佐人可協助你向機關陳述技術或事實細節。但要注意三件事:一是要事先取得機關許可(機關可不准);二是機關認為輔佐人不適當時,得撤銷許可或禁止其陳述(第三項);三是輔佐人說的話,你若未「立即」提出異議,依第四項就視為你自己所說。帶幫手的同時,務必全程監看其發言內容。
白話解讀
行政機關叫你去開會、到場說明,你走進那間辦公室的時候心跳加速,因為你不確定自己一個人能不能應付。這條給了你一個權利:帶人。輔佐人不是代理人,他不能替你做決定,但他可以站在你旁邊幫你說話。他可以是你懂法律的朋友、你公司的技術主管、或者任何能幫你把事情講清楚的人。但這裡有一個陷阱埋在第四項:輔佐人開口說的話,如果你沒有「立即」反駁,法律上就等於你自己說的。「立即」這兩個字是關鍵。不是回家想想再反對,不是隔天寄信更正。是他話音剛落你就要開口說「這不是我的意思」。你帶來的幫手,可能在幫你的同時也在幫你挖坑,而你甚至不知道坑已經挖好了。
法律定性
輔佐人是行政程序中,經行政機關許可後,陪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協助其向機關陳述事實或專業意見之人。輔佐人不同於代理人,不能代為作成程序行為或決定,僅能在場輔助陳述;但其所為之陳述若未經當事人立即異議,在法律效果上視為當事人自己所為。其到場與發言均受行政機關之許可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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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可以帶輔佐人嗎?▾
可以,但須經行政機關許可(第一項)。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命你偕同輔佐人到場(第二項)。
Q2輔佐人和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代理人可代為作成程序行為與決定(第24條),輔佐人只能到場協助陳述、不能代替你做決定。
Q3輔佐人說錯話怎麼辦?▾
必須在同一程序中「立即」提出異議更正,離場後再更正不生效力(第四項)。
Q4行政機關可以拒絕我帶輔佐人嗎?▾
可以。第一項明定須經機關許可,且第三項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可撤銷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Q5輔佐人可以是誰?▾
法律未限制資格,可以是懂法律的朋友、公司技術或財會主管等能協助說明事實的人。
Q6輔佐人的發言會被記錄嗎?▾
會。其陳述記入程序紀錄,且未經立即異議即視為當事人自為,後續行政爭訟可能成為認定依據。
Q7機關可以叫我一定要帶輔佐人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Q8帶律師到場算代理人還是輔佐人?▾
有委任書即為代理人,僅陪同協助陳述而無委任書者則為輔佐人,兩者效力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輔佐人 | 代理人 |
|---|---|---|
| 權限 | 僅到場協助陳述,不能代為決定 | 可代為作成程序行為、遞文件、撤回申請 |
| 是否需委任書 | 不需要 | 需要委任書劃定權限 |
| 發言效力 | 未立即異議始視為當事人自為 | 在委任權限內直接生效 |
| 機關控制權 | 機關可撤銷許可或禁止陳述 | 機關不得任意禁止其行為 |
| 依據條文 | 行政程序法第31條 | 行政程序法第24至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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