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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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Ⅰ、輔佐人-應經行政機關之許可(§24代理人委任不需要機關同意)
Ⅱ、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得命當事人偕輔佐人到場
Ⅲ、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Ⅳ、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視為當事人所陳述)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II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III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IV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輔佐人主要在輔助陳述意見
*
🔵李惠宗師:
輔佐人乃因當事人對「事實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由其代為陳述,故輔佐人原則上為其所輔佐之人之利益而存在之人,並就事實層面為法律上之擬制,將輔佐人之陳述視為當事人之陳述
參考自
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0822-640-1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僅輔佐人須經許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