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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或代理人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2.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4.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輔佐人-應經行政機關之許可(§24代理人委任不需要機關同意) Ⅱ、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得命當事人偕輔佐人到場 Ⅲ、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Ⅳ、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視為當事人所陳述)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II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III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IV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輔佐人主要在輔助陳述意見 * 🔵李惠宗師: 輔佐人乃因當事人對「事實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由其代為陳述,故輔佐人原則上為其所輔佐之人之利益而存在之人,並就事實層面為法律上之擬制,將輔佐人之陳述視為當事人之陳述 參考自 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0822-640-1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僅輔佐人須經許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