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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
  2. 行政機關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不生效力。但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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