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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0 條

  1. 1.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
  2. 2.行政機關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不生效力。但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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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0 條規定,當事人選定、更換或增減代表,須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才生效;機關指定更換代表亦須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通知顯有困難得以公告代之。

Q · 換了代表沒書面通知機關,在法律上算換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0 條第一項,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也就是說,縱使你們已開會決議換代表、舊代表也同意交接,只要書面通知還沒到達機關,舊代表的代表權仍然有效。反之機關指定、更換代表,亦須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才生效,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講了怎麼選代表、怎麼換代表。這條講的是一個看似不起眼但會害死人的細節:不管你選了誰、換了誰、增加或減少了誰,如果沒有用書面通知行政機關,在法律上什麼都沒發生。你們開了住戶大會、投了票、選出新代表、舊代表也同意交接了,但只要那封書面通知還沒到機關手上,舊代表的每一個行為仍然對你們全體有效。反過來也一樣:機關如果指定、更換或增減代表,必須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機關打了通電話告訴其中一個人不算,必須白紙黑字送到每一個人手上。通知「顯有困難」(比如幾百個人散居各地),可以用公告代替。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0 條為選定當事人制度的生效要件規範:當事人就代表之選定、更換或增減,須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始生效力;行政機關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須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始生效力,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以公告代之。本條使代表權變動具備明確、可稽核的生效時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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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 30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選定當事人之選定、更換、增減須以書面通知機關才生效,機關指定更換亦須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

Q2口頭或 Line 通知機關換代表有效嗎?

本條要求書面通知,口頭、電話、Line 截圖是否符合須視機關是否接受電子文件,安全做法是正式書面函件送達。

Q3書面通知什麼時候生效?

以書面通知到達行政機關時生效,到達前舊代表仍有代表權。

Q4機關用公告代替通知合法嗎?

只有在通知顯有困難(如數百人散居各地)時才能以公告代之,且公告方式與期間須適當。

Q5新代表在通知到達前先行動會怎樣?

代表權變動尚未生效,新代表行為效力有爭議,舊代表的程序行為對全體仍有效。

Q6機關只通知其中一個共同利益人算數嗎?

機關指定更換須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僅通知一人不生效力。

Q7書面通知有沒有固定格式?

法律未規定固定格式,建議載明事由、新舊代表姓名、選定日期及決議紀錄並取得收文回執。

Q8本條和送達規定有什麼關係?

本條是代表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書面到達與否的判斷會連結到行政程序法送達一般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當事人選定更換增減機關指定更換增減
通知方向由當事人書面通知行政機關由機關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
生效時點書面通知到達機關時書面通知到達全體當事人時
公告例外無公告替代規定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VwVfG) §§ 17-18(Vertreter bei gleichförmigen Eingaben / Vertreter von Amts we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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