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9 條
-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於選定或經指定當事人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 2.行政機關對於其指定之當事人,為共同利益人之權益,必要時,得更換或增減之。
- 3.依前二項規定喪失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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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29條規定,共同利益當事人於選定或指定代表後仍得更換或增減,行政機關亦得更換其指定之代表,喪失資格者由其餘代表續行程序。
Q · 選出來的代表擺爛,可以換掉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29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或經指定代表後,仍可隨時更換或增減代表人數;行政機關對其指定之代表,必要時也可主動更換。被換掉而喪失資格者,由其他在位代表繼續為全體進行程序,程序不會中斷。但更換須依第 30 條以書面通知機關始生效力。
白話解讀
選錯人怎麼辦?換掉。這條就是退場機制。你們當初選的代表開始擺爛、能力不夠、或者跟你們的利益出現衝突,你們可以換人,也可以增加或減少代表人數。不只你們能動手,行政機關也能動手。如果機關發現它指定的那個代表根本無法有效代表大家的利益,機關有權主動更換。第三項處理的是交接問題:被換掉的人喪失資格後,其他還在位的代表繼續代表全體。不會因為一個人被換掉就出現代表真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29 條為選定當事人制度的更換與增減規範:賦予共同利益當事人及行政機關更換代表的權限,並設計喪失資格者由其餘代表續行程序的銜接機制,確保集體不被單一不適任代表綁架,且程序不致出現代表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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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多少人同意才能換掉代表?▾
行政程序法沒有規定更換代表需要多少比例同意。但既然選定代表是全體共同利益人的行為,更換也應由多數人同意才合理,實務上建議取得過半數書面同意。若當初選代表時留有會議紀錄,更換時比照辦理;沒有紀錄事後爭議會非常棘手。
Q2代表被換掉之前已同意對我們不利的條件,還算數嗎?▾
若該條件不屬於第27條第四項但書三件事(撤回申請、拋棄權利、負擔義務),只是一般程序行為或陳述,做成時即生效,更換代表不能溯及推翻。若涉及但書三件事且未經全體同意,該行為本來就無效,與換不換代表無關。關鍵在區分代表逾越授權(有救)與代表合法行為但你不滿意(沒救)。
Q3行政程序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代表)的更換與增減,是選定當事人制度的退場機制,與第27、28、30條配套。
Q4選定當事人與指定當事人差在哪?▾
選定由共同利益當事人自己選出,指定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指定;第29條兩者的更換權主體與生效通知對象不同。
Q5什麼叫喪失資格者由其他人續行程序?▾
代表因更換喪失代表資格後,其餘在位代表可單獨為全體進行行政程序,程序不會因一人退場而中斷。
Q6更換代表和委任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選定當事人是多數共同利益人推派代表(第27條),委任代理人是個別當事人授權他人(第24條),兩者制度與更換規則不同。
Q7代表擺爛要怎麼換?▾
召集共同利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建議書面表決留紀錄,再依第30條書面通知行政機關。
Q8換代表要走什麼程序才生效?▾
決議更換→指定新代表→依第30條以書面通知機關,通知到達前舊代表仍有代表權。
Q9行政機關要怎麼換掉它指定的代表?▾
機關認定指定代表無法有效代表共同利益時,依第二項主動更換,並依第30條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
Q10怎麼證明代表失職以利更換?▾
保留代表未出席、未報告、逾越授權等書面紀錄,既是更換依據,也是後續追究民事責任的證據。
Q11當事人更換 vs 機關更換差在哪?▾
當事人換代表無須理由、通知機關生效;機關換代表須為共同利益必要時、通知全體當事人生效。
Q12更換代表 vs 代表辭退差在哪?▾
辭退受第27條第三項限制(非正當理由不得辭退),被當事人主動撤換則不受此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ected_party_replacement | agency_replacement |
|---|---|---|
| 發動主體 | 共同利益當事人(第一項) | 行政機關(第二項) |
| 適用對象 | 選定或指定之代表皆可 | 限機關自己指定之代表 |
| 發動條件 | 當事人意願,無須理由 | 為共同利益人權益、必要時 |
| 生效要件 | 書面通知機關(第30條) | 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第3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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