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9 條
-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於選定或經指定當事人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 2.行政機關對於其指定之當事人,為共同利益人之權益,必要時,得更換或增減之。
- 3.依前二項規定喪失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29條規定,共同利益當事人於選定或指定代表後仍得更換或增減,行政機關亦得更換其指定之代表,喪失資格者由其餘代表續行程序。
Q · 選出來的代表擺爛,可以換掉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29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或經指定代表後,仍可隨時更換或增減代表人數;行政機關對其指定之代表,必要時也可主動更換。被換掉而喪失資格者,由其他在位代表繼續為全體進行程序,程序不會中斷。但更換須依第 30 條以書面通知機關始生效力。
白話解讀
選錯人怎麼辦?換掉。這條就是退場機制。你們當初選的代表開始擺爛、能力不夠、或者跟你們的利益出現衝突,你們可以換人,也可以增加或減少代表人數。不只你們能動手,行政機關也能動手。如果機關發現它指定的那個代表根本無法有效代表大家的利益,機關有權主動更換。第三項處理的是交接問題:被換掉的人喪失資格後,其他還在位的代表繼續代表全體。不會因為一個人被換掉就出現代表真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29 條為選定當事人制度的更換與增減規範:賦予共同利益當事人及行政機關更換代表的權限,並設計喪失資格者由其餘代表續行程序的銜接機制,確保集體不被單一不適任代表綁架,且程序不致出現代表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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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代表)的更換與增減,是選定當事人制度的退場機制。
Q2代表可以隨時更換嗎?▾
可以,程序進行中隨時得更換,但須依第30條書面通知機關才生效。
Q3多少人同意才能換代表?▾
本法未明定比例,實務建議比照當初選定方式取得過半數書面同意並留紀錄。
Q4行政機關可以主動換掉代表嗎?▾
可以,機關對其指定之代表,認為無法有效代表共同利益時得依第二項主動更換。
Q5代表被換掉後,之前做的程序行為還算數嗎?▾
算數。更換向前生效不溯及既往,任期內合法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Q6代表全被換光怎麼辦?▾
依第三項,剩餘任一被選定或指定之人可單獨為全體續行程序,不中斷。
Q7選定當事人與指定當事人的更換差在哪?▾
選定由當事人自己換(第一項),指定由機關換(第二項),生效都須書面通知。
Q8換代表要走什麼程序?▾
決議更換→指定新代表→依第30條書面通知機關→保留舊代表失職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ected_party_replacement | agency_replacement |
|---|---|---|
| 發動主體 | 共同利益當事人(第一項) | 行政機關(第二項) |
| 適用對象 | 選定或指定之代表皆可 | 限機關自己指定之代表 |
| 發動條件 | 當事人意願,無須理由 | 為共同利益人權益、必要時 |
| 生效要件 | 書面通知機關(第30條) | 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第3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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