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8 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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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任一人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Q · 選了三個代表跟政府打交道,是不是每件事都要三個人一起出面?
依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人都得單獨為全體進行行政程序行為,不需要全體代表共同到場或共同簽名。設計目的是因應行政程序常見的時效壓力,例如補件、陳述意見都有短期限,若非全體一起才有效,一個代表出國全體就卡住。代價是代表之間可能出現矛盾主張,協調責任留給當事人自己。
白話解讀
選了三個代表替全體跟政府交涉,結果每次要提出什麼主張都得三個人一起到場、一起簽名?那不是更麻煩嗎?這條的意思就一句話:任何一個代表都可以單獨替全體行動。三個人選了就是三把鑰匙,每把都能獨立開門,不需要三把同時插。這個設計看起來簡單,但它的實戰意義是速度。行政程序常有時效壓力,補件期限三天、陳述意見期限七天,如果非要所有代表一起行動才有效,一個人出國就全體卡住。所以法律直接鬆綁:一個人就夠。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為選定當事人制度的行動權規範:當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依第 27 條選定二人以上代表,或經機關指定二人以上時,每一名代表都可以單獨代表全體進行遞件、補件、陳述意見等行政程序行為,無須其他代表共同參與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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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人都能單獨代表全體進行行政程序行為,是選定當事人制度的效率設計。
Q2選定當事人有幾個人?▾
依第 27 條,多數共同利益當事人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進行行政程序。
Q3一個代表單獨遞件有效嗎?▾
有效。第 28 條明定任一代表的單獨行為即對全體生效,不需其他代表共同簽名。
Q4代表之間意見不一致,機關聽誰的?▾
兩個行為法律上都有效。法律未規定以多數代表意見為準,矛盾時機關可函請當事人釐清。
Q5選定當事人要怎麼通知機關才生效?▾
依第 30 條,當事人的選定、更換或增減,必須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才生效。
Q6選錯代表或代表亂來怎麼辦?▾
依第 29 條,共同利益當事人於選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代表。
Q7選定當事人和委任代理人差在哪?▾
代理人(第 24 條)代理單一當事人;選定當事人是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為全體行動,風險倍數不同。
Q8代表能單獨撤回申請嗎?▾
日常程序行為可單獨為之,但撤回申請涉及第 27 條第四項但書,需全體共同利益人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委任代理人(第24條) | 選定當事人(第27、28條) |
|---|---|---|
| 代表的對象 | 代理單一當事人個人 | 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代表全體 |
| 產生方式 | 個別委任授權 | 共同利益人選定,或機關指定 |
| 單獨行動效力 | 代理人行為效力歸屬本人 | 任一代表單獨行為即綁定全體 |
| 出錯的影響範圍 | 傷及委任的單一當事人 | 傷及全體共同利益人,風險倍數放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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