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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28 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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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任一人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Q · 選了三個代表跟政府打交道,是不是每件事都要三個人一起出面?

依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人都得單獨為全體進行行政程序行為,不需要全體代表共同到場或共同簽名。設計目的是因應行政程序常見的時效壓力,例如補件、陳述意見都有短期限,若非全體一起才有效,一個代表出國全體就卡住。代價是代表之間可能出現矛盾主張,協調責任留給當事人自己。

白話解讀

選了三個代表替全體跟政府交涉,結果每次要提出什麼主張都得三個人一起到場、一起簽名?那不是更麻煩嗎?這條的意思就一句話:任何一個代表都可以單獨替全體行動。三個人選了就是三把鑰匙,每把都能獨立開門,不需要三把同時插。這個設計看起來簡單,但它的實戰意義是速度。行政程序常有時效壓力,補件期限三天、陳述意見期限七天,如果非要所有代表一起行動才有效,一個人出國就全體卡住。所以法律直接鬆綁:一個人就夠。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為選定當事人制度的行動權規範:當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依第 27 條選定二人以上代表,或經機關指定二人以上時,每一名代表都可以單獨代表全體進行遞件、補件、陳述意見等行政程序行為,無須其他代表共同參與即生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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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人都能單獨代表全體進行行政程序行為,是選定當事人制度的效率設計。

Q2選定當事人有幾個人?

依第 27 條,多數共同利益當事人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進行行政程序。

Q3一個代表單獨遞件有效嗎?

有效。第 28 條明定任一代表的單獨行為即對全體生效,不需其他代表共同簽名。

Q4代表之間意見不一致,機關聽誰的?

兩個行為法律上都有效。法律未規定以多數代表意見為準,矛盾時機關可函請當事人釐清。

Q5選定當事人要怎麼通知機關才生效?

依第 30 條,當事人的選定、更換或增減,必須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才生效。

Q6選錯代表或代表亂來怎麼辦?

依第 29 條,共同利益當事人於選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代表。

Q7選定當事人和委任代理人差在哪?

代理人(第 24 條)代理單一當事人;選定當事人是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為全體行動,風險倍數不同。

Q8代表能單獨撤回申請嗎?

日常程序行為可單獨為之,但撤回申請涉及第 27 條第四項但書,需全體共同利益人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委任代理人(第24條)選定當事人(第27、28條)
代表的對象代理單一當事人個人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代表全體
產生方式個別委任授權共同利益人選定,或機關指定
單獨行動效力代理人行為效力歸屬本人任一代表單獨行為即綁定全體
出錯的影響範圍傷及委任的單一當事人傷及全體共同利益人,風險倍數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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