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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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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任一人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Q · 選了三個代表跟政府打交道,是不是每件事都要三個人一起出面?

不用。任一代表單獨行動即對全體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人都得單獨為全體進行行政程序行為,不需要全體代表共同到場或共同簽名。設計目的是因應行政程序常見的時效壓力,例如補件、陳述意見都有短期限,若非全體一起才有效,一個代表出國全體就卡住。代價是代表之間可能出現矛盾主張,協調責任留給當事人自己。

白話解讀

選了三個代表替全體跟政府交涉,結果每次要提出什麼主張都得三個人一起到場、一起簽名?那不是更麻煩嗎?這條的意思就一句話:任何一個代表都可以單獨替全體行動。三個人選了就是三把鑰匙,每把都能獨立開門,不需要三把同時插。這個設計看起來簡單,但它的實戰意義是速度。行政程序常有時效壓力,補件期限三天、陳述意見期限七天,如果非要所有代表一起行動才有效,一個人出國就全體卡住。所以法律直接鬆綁:一個人就夠。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為選定當事人制度的行動權規範:當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依第 27 條選定二人以上代表,或經機關指定二人以上時,每一名代表都可以單獨代表全體進行遞件、補件、陳述意見等行政程序行為,無須其他代表共同參與即生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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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表之間吵架了,一個說要撤、一個說不撤,到底聽誰的?

日常程序行為(遞狀、補件、陳述意見)任一代表單獨做就有效。但若涉及撤回申請,第 27 條第四項但書要求全體共同利益人同意,不是代表之間多數決,所以一個代表想撤回但沒全體同意,撤不了。內行人提示:日常程序行為與重大處分行為的界線要分清楚,代表能獨立做的是前者,後者有但書保護。

Q2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人都能單獨代表全體進行行政程序行為,是選定當事人制度的效率設計。

Q3選定當事人和指定當事人差在哪?

選定是共同利益人自己從中選出(第 27 條),指定是當事人未選定時由機關指定,兩者選出的代表都適用第 28 條單獨行動權。

Q4什麼叫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指任一代表不需其他代表共同參與,單獨進行的遞件、補件、陳述意見等行為,效力直接綁定全體共同利益人。

Q5選定當事人最多幾個人?

依第 27 條,多數共同利益當事人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進行行政程序。

Q6怎麼選定當事人代表全體?

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定一至五人 → 內部約定分工 → 依第 30 條書面通知機關生效 → 任一代表即可單獨行動。

Q7代表遇到補件期限怎麼處理?

依第 28 條,任一代表可單獨提出補充資料,不必等其他代表回國或同意,避免時效卡關。

Q8怎麼更換亂來的代表?

依第 29 條,共同利益當事人選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代表,並依第 30 條書面通知機關。

Q9選定當事人要不要書面通知機關?

要。依第 30 條,選定、更換、增減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

Q10選定當事人 vs 委任代理人差在哪?

代理人(第 24 條)代理單一當事人;選定當事人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代表全體,出錯傷及全體,風險倍數不同。

Q11代表單獨撤回申請可以嗎?

不可以。撤回申請受第 27 條第四項但書限制需全體同意,能單獨為之的只有日常程序行為。

Q12代表意見矛盾時兩個行為都有效嗎?

法律上兩個都有效,沒有以多數代表為準的規定,矛盾時機關可函請釐清,後果由全體承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委任代理人(第24條)選定當事人(第27、28條)
代表的對象代理單一當事人個人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代表全體
產生方式個別委任授權共同利益人選定,或機關指定
單獨行動效力代理人行為效力歸屬本人任一代表單獨行為即綁定全體
出錯的影響範圍傷及委任的單一當事人傷及全體共同利益人,風險倍數放大

委任代理人(第24條)

代表的對象
代理單一當事人個人
產生方式
個別委任授權
單獨行動效力
代理人行為效力歸屬本人
出錯的影響範圍
傷及委任的單一當事人

選定當事人(第27、28條)

代表的對象
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代表全體
產生方式
共同利益人選定,或機關指定
單獨行動效力
任一代表單獨行為即綁定全體
出錯的影響範圍
傷及全體共同利益人,風險倍數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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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 行政程序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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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