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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27 條

  1.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2. 2.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3. 3.經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
  4. 4.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離行政程序。但申請之撤回、權利之拋棄或義務之負擔,非經全體有共同利益之人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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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得選定一至五人為全體進行程序行為,未選定且妨礙程序者,機關得限期命選定,逾期得依職權指定。

Q · 一群人遇到同一個行政案件,可以推派代表跟機關打交道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時,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選定後其他人脫離程序,由代表行使程序權利;但申請撤回、權利拋棄、義務負擔三件事,必須經全體共同利益人同意,代表不得擅自決定。

白話解讀

五十戶住戶同時被都更案影響,五十個人各自跑行政程序,機關會直接癱瘓。這條就是解決方案:你們選出一到五個代表,由他們替全體出面。沒選?機關會催你們限期選。還是不選?機關自己指定。被選上的人不能隨便說不幹,因為全體的命運綁在他身上了。這裡藏著一個你一定要知道的但書:選定代表之後,其他人「脫離」程序。意思是你不能再自己跑去機關交意見書了,你的嘴巴被代表的嘴巴取代了。但有三件事代表不能擅自決定:撤回申請、放棄權利、替你扛義務。這三件事要全體同意。這個但書是你最後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選定當事人是行政程序法第27條建立的集體程序制度:當多數人對同一行政案件有共同利益又未共同委任代理人時,得推選一至五人代表全體進行程序行為;未選定且妨礙程序進行者,機關得限期命選定,逾期得依職權指定,被選定或指定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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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選為代表可以拒絕嗎?

第三項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健康因素、利益衝突、工作無法配合等實務上可能被接受,純粹不想麻煩通常不算。若不想當代表,在選定階段就明確表態反對,比選定後再辭退容易得多。

Q2代表亂搞怎麼辦?

第29條允許更換代表,但更換前代表已做的程序行為效力已發生,無法翻盤。重點是事前控制:在內部書面約定代表每次提出重大主張前須通知全體,萬一逾越授權,這份文件是主張更換的有力依據。

Q3選定當事人和指定當事人差在哪?

選定是當事人自己推選,指定是逾期未選時機關依職權代為決定,兩者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代表的行為都及於全體。差別只在誰做決定,這也是機關催你選時務必把握的最後機會。

Q4行政程序的選定當事人是什麼?

多數有共同利益且未共同委任代理人之人,推選一至五人代表全體進行行政程序行為的集體程序制度。

Q5什麼叫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

多數人對同一行政案件具有相同或牽連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例如同一都更案的全體住戶。

Q6脫離行政程序是什麼意思?

選定或指定代表後,其他當事人不能再自行為程序行為,程序權利改由代表行使。

Q7代表不能擅自決定的三件事是哪三件?

申請之撤回、權利之拋棄、義務之負擔,這三件須經全體共同利益人同意。

Q8行政程序怎麼選定當事人?

確認共同利益範圍 → 全體協商推選一至五人 → 依第30條書面通知機關生效 → 內部約定授權底線。

Q9選定當事人怎麼通知機關才有效?

依第30條須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非書面不生效力;口頭表示無效。

Q10代表選錯人想換掉怎麼辦?

依第29條得更換或增減,但更換前代表已為的程序行為效力已發生,無法回溯翻盤。

Q11怎麼防止代表逾越授權?

選定前以書面約定授權範圍與重大事項回報義務,逾越時據此主張更換代表。

Q12選定當事人 vs 委任代理人差在哪?

選定當事人是從共同利益人中推選自己人代表全體;委任代理人(第24條)是另委第三人,且其他當事人不脫離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選定當事人指定當事人
發動者共同利益人自己推選行政機關依職權
發動時機程序進行中隨時經限期命選定而逾期未選
對全體效力及於全體及於全體(相同)
能否辭退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相同)
底線保留撤回/拋棄/負擔義務須全體同意撤回/拋棄/負擔義務須全體同意(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0条(選定当事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3조(선정당사자)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57条(代表人诉讼/推选代表人)
🇩🇪 德國VwVfG § 17–19(Vertreter bei gleichförmigen Eingabe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3(a)(class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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