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26條規定,委任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變更或行政機關裁併、變更時,程序亦繼續進行。
Q · 本人在行政程序中過世,代理人還能繼續代理嗎?
可以。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依行政程序法第26條,委任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而消滅,原代理人可繼續完成整個程序。法定代理人變更(如監護人更換)或行政機關經裁併、變更時,程序同樣繼續進行,不需重新委任或重啟程序。這是行政程序「程序安定」的設計,與民法委任因死亡消滅的原則相反。
你委託律師去幫你跟政府打一場行政程序的仗。打到一半,你出了意外過世了。你以為這場仗就此結束?不會。你的律師可以繼續打下去,代理權不會因為你的死亡而消滅。這條存在的原因很實際:行政程序有時候曠日廢時,如果當事人一死、一失智、或機關一改組,整個程序就要重來,受害的不只是當事人的家屬,是整個行政效率。所以法律直接規定:代理權比你本人更耐久。法定代理人換了(比如監護人變更),代理權照走。行政機關被裁併了(比如某局併入某部),程序也不中斷。這條是行政程序的「續命丹」,確保程序不會因為人事變動而斷裂。
行政程序法第26條為行政程序代理權存續之規範,明定委任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而消滅,且於法定代理變更或行政機關裁併、變更時程序仍繼續,目的在維護行政程序的連續性與安定性,避免因私人或機關事由導致程序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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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依第26條,原來的代理人可以繼續代理。你以繼承人身分承受當事人地位後,如果信任原代理人就讓他繼續處理;不信任再另行委任。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在親人過世後慌了手腳,以為案件要重來。其實什麼都不用動,先打電話給代理人確認進度,最重要的是別錯過任何回覆期限。
不會。第26條後段規定機關裁併或變更,代理權及程序都繼續。新機關依法承接舊機關的業務,你可能只需要更新通訊地址或承辦窗口。內行人提示:機關改組過渡期是案件最容易被遺忘的時候,主動去函新機關確認你的案件編號和承辦人,比被動等通知安全得多。
民法委任原則上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條),行政程序代理權則特別規定不消滅。差別來自立法目的:行政程序牽涉公益與行政效率,不能因私人事由全部打掉重來。內行人提示:別拿民事直覺套行政程序,這裡最容易翻車——以為人走了案子就停,結果錯過程序期限才是真正的損失。
規範行政程序代理權存續:本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代理權不消滅,機關裁併、法定代理變更程序也繼續。
原委任的代理人權限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失效,可繼續完成整個行政程序。
行政機關因組織調整被裁撤、合併或改制,業務由承接的新機關接續,程序不中斷。
指本人因受監護宣告等原因喪失於行政程序中自為有效行為的能力,但代理權仍存續。
確認有無委任代理人 → 以繼承人身分承受當事人地位 → 決定續用或更換代理人 → 注意承受期限。
主動去函承接的新機關確認案件編號與承辦窗口,更新通訊地址,避免案件被遺忘。
查明原委任書是否被撤銷,未撤銷前代理權持續有效,直接聯繫代理人確認案件進度。
另行委任新代理人並通知行政機關即可,原代理權在你撤銷前仍然有效。
行政程序代理權不因死亡消滅(第26條),民事委任原則上因死亡消滅(民法第550條),差別在公益與程序安定考量。
| 比較面向 | admin_procedure | civil_mandate |
|---|---|---|
| 本人死亡時的代理權 | 不消滅(行政程序法第26條),代理人續行 | 原則消滅(民法第550條) |
| 立法目的 | 維護程序安定與公益、行政效率 | 尊重當事人私法自治與信任關係 |
| 法定代理變更 | 程序繼續,進度保留 | 依民法各別規定處理 |
| 機關裁併變更 | 程序繼續,新機關承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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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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