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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26 條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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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26條規定,委任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變更或行政機關裁併、變更時,程序亦繼續進行。

Q · 本人在行政程序中過世,代理人還能繼續代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26條,委任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而消滅,原代理人可繼續完成整個程序。法定代理人變更(如監護人更換)或行政機關經裁併、變更時,程序同樣繼續進行,不需重新委任或重啟程序。這是行政程序「程序安定」的設計,與民法委任因死亡消滅的原則相反。

白話解讀

你委託律師去幫你跟政府打一場行政程序的仗。打到一半,你出了意外過世了。你以為這場仗就此結束?不會。你的律師可以繼續打下去,代理權不會因為你的死亡而消滅。這條存在的原因很實際:行政程序有時候曠日廢時,如果當事人一死、一失智、或機關一改組,整個程序就要重來,受害的不只是當事人的家屬,是整個行政效率。所以法律直接規定:代理權比你本人更耐久。法定代理人換了(比如監護人變更),代理權照走。行政機關被裁併了(比如某局併入某部),程序也不中斷。這條是行政程序的「續命丹」,確保程序不會因為人事變動而斷裂。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26條為行政程序代理權存續之規範,明定委任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而消滅,且於法定代理變更或行政機關裁併、變更時程序仍繼續,目的在維護行政程序的連續性與安定性,避免因私人或機關事由導致程序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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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正在跟政府打訴願,他過世了我要重新找律師嗎?

不需要。依第26條,原來的代理人可以繼續代理。你以繼承人身分承受當事人地位後,如果信任原代理人就讓他繼續處理;不信任再另行委任。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在親人過世後慌了手腳,以為案件要重來。其實什麼都不用動,先打電話給代理人確認進度,最重要的是別錯過任何回覆期限。

Q2行政機關改組了,我的案子會不會不見?

不會。第26條後段規定機關裁併或變更,代理權及程序都繼續。新機關依法承接舊機關的業務,你可能只需要更新通訊地址或承辦窗口。內行人提示:機關改組過渡期是案件最容易被遺忘的時候,主動去函新機關確認你的案件編號和承辦人,比被動等通知安全得多。

Q3行政程序代理權跟民事委任有什麼不同?

民法委任原則上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條),行政程序代理權則特別規定不消滅。差別來自立法目的:行政程序牽涉公益與行政效率,不能因私人事由全部打掉重來。內行人提示:別拿民事直覺套行政程序,這裡最容易翻車——以為人走了案子就停,結果錯過程序期限才是真正的損失。

Q4行政程序法第26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程序代理權存續:本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代理權不消滅,機關裁併、法定代理變更程序也繼續。

Q5什麼叫代理權不消滅?

原委任的代理人權限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失效,可繼續完成整個行政程序。

Q6什麼是行政機關裁併或變更?

行政機關因組織調整被裁撤、合併或改制,業務由承接的新機關接續,程序不中斷。

Q7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是什麼意思?

指本人因受監護宣告等原因喪失於行政程序中自為有效行為的能力,但代理權仍存續。

Q8本人在行政程序中過世,繼承人怎麼接手?

確認有無委任代理人 → 以繼承人身分承受當事人地位 → 決定續用或更換代理人 → 注意承受期限。

Q9行政機關裁併後我要做什麼?

主動去函承接的新機關確認案件編號與承辦窗口,更新通訊地址,避免案件被遺忘。

Q10怎麼確認原代理人是否還能代理?

查明原委任書是否被撤銷,未撤銷前代理權持續有效,直接聯繫代理人確認案件進度。

Q11想更換原代理人怎麼處理?

另行委任新代理人並通知行政機關即可,原代理權在你撤銷前仍然有效。

Q12行政程序代理權 vs 民事委任差在哪?

行政程序代理權不因死亡消滅(第26條),民事委任原則上因死亡消滅(民法第550條),差別在公益與程序安定考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_procedurecivil_mandate
本人死亡時的代理權不消滅(行政程序法第26條),代理人續行原則消滅(民法第550條)
立法目的維護程序安定與公益、行政效率尊重當事人私法自治與信任關係
法定代理變更程序繼續,進度保留依民法各別規定處理
機關裁併變更程序繼續,新機關承接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58条(訴訟代理権は当事者の死亡等によって消滅しない)—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行政事件に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5조(소송대리권은 당사자의 사망 등으로 소멸되지 아니한다)— 행정소송에 준용
🇩🇪 德國VwVfG § 14 Abs. 1 S. 4(Vollmacht erlischt nicht durch Tod oder Eintritt der Geschäftsunfähigkeit des Vollmachtge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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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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