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5 條
- 1.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 2.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 3.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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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行政程序法第25條,多名代理人各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當事人約定共同代理對行政機關不生效力。
Q · 委任兩個代理人,要兩個人一起出面行政機關才受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1項,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位都能單獨代理當事人,不需要彼此同意或共同行動。第2項更進一步:就算你在委任書上約定「須共同代理」,這個限制對行政機關不生效力,代理人照樣可以單獨行動。第3項則規定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複代理人。整條以行政效率為核心,當事人對代理人的控制只能靠事後民事追究,而非程序上的限制。
白話解讀
你委了兩個代理人幫你跑行政程序,結果這兩個人意見不合,一個說要補件,一個說要撤案。行政機關聽誰的?答案是:誰先到,聽誰的。因為每個代理人都有「單獨代理」的權限,不需要跟另一個人商量。這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刻意設計:行政程序講效率,如果每次都要兩個代理人一起簽名蓋章,你的案子會拖到天荒地老。但這把雙面刃的另一面是,你如果在委任書裡寫了「兩人須共同代理」,想讓他們互相牽制?法律直接告訴你:沒用。第二項明確規定,就算你限制了共同代理,每個代理人照樣可以單獨行動。你的限制條款在行政機關面前等於一張廢紙。第三項的「複代理」更微妙:你的代理人覺得自己忙不過來,經過你同意,可以再找一個人來代理。也就是說,最終幫你處理案子的人,可能是你從沒見過的第三者。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25條為行政程序代理權行使的基本規範,確立三項原則:複數代理人各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當事人約定共同代理對行政機關不生效力、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選任複代理人,整體以行政效率優先為立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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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25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程序中複數代理人的代理權行使,確立單獨代理原則。
Q2委任兩個代理人意見不同怎麼辦?▾
行政機關按先到的代理人行為處理,因每人都有單獨代理權。
Q3委任書寫共同代理有用嗎?▾
對行政機關無效,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只能事後追究民事責任。
Q4什麼是複代理人?▾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再委任他人代理本人事務的第三人。
Q5複代理人要本人同意嗎?▾
要,第3項明定須經本人同意才能委任複代理人。
Q6代理人越權做的行為對機關有效嗎?▾
對行政機關有效,本人只能事後向代理人追究契約責任。
Q7怎麼撤回代理人的委任?▾
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後生效(第24條第5項配套)。
Q8行政程序代理跟民事代理一樣嗎?▾
原則類似但行政程序以效率優先,否決當事人共同代理的限制約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類型 | 是否需他方同意 | 對行政機關效力 | 法源 |
|---|---|---|---|
| 單獨代理(原則) | 否 | 完全有效 | 第25條第1項 |
| 共同代理(當事人約定) | 約定上要、實務上無效 | 限制不生效力 | 第25條第2項 |
| 複代理 | 須本人同意 | 效力直接歸屬本人 | 第25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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