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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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8 days ago
高普初考
當事人➡️回到行政程序法第二十條
第三項➡️全面代理原則➡️代理對本人有益原則
第三項但書:申請之撤回,乃程序上不利行為,故代理人非經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第五項+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六條:代理權之撤回,未經當事人依法通知該管行政機關者,則代理人所為行政程序行為,其效力仍歸當事人。➡️程序繼續原則➡️效率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Ⅰ、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EX:入出國籍移民法)
Ⅱ、不得逾三人。
Ⅲ、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Ⅳ、應於最初提出委任書。
Ⅴ、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
Exc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II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3人。
III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IV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V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代理人 補充法律知識不足 如律師
2.撤回需特別授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