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每人最多三人且不限律師,代理權及於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撤回須特別授權。
Q · 跟政府打交道可以請別人代理嗎?
可以,最多三人,但撤回申請要特別授權
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處理行政程序,每一當事人最多委任三人,且不限律師。代理權及於該行政程序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有一個例外: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想撤回授權則須通知行政機關後才對機關生效。
跟政府打交道的時候,你不用自己去。這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很多人在收到政府公文、被約談、被要求補件的時候,第一反應是自己硬著頭皮上,結果在承辦人員面前說錯話、簽錯文件、放棄了不該放棄的東西。第24條給你一個明確的權利:你可以委任代理人替你處理整個行政程序,最多三個人,不限律師。代理人拿到委任書後,幾乎可以做你能做的所有事,只有一件例外:撤回你的申請案。這個例外藏著立法者的用心,因為「撤回申請」等於放棄你的權利,萬一代理人擅自做了這個決定,你可能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撤回必須你另外特別授權。還有一個細節很多人忽略:你如果想換掉代理人或取消授權,必須通知行政機關才生效。你跟代理人之間私下說「不用你了」,對機關來說沒用,代理人簽的字機關照認。
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範行政程序之委任代理制度: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每人最多三人、不限律師)替其處理行政程序之全部程序行為,惟「申請之撤回」此一處分性行為須受特別授權,代理人並應於最初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授權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生效力。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行政程序法沒有規定固定格式,但機關通常有範本。自己寫至少要包含:委任人與代理人姓名身分資料、委任事項(哪個行政程序)、授權範圍、日期與簽名。實務提示:多加一句「並授權代理人閱覽相關卷宗及影印資料」,因為閱卷權是陳述意見最重要的前置作業。
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所為行為,效力直接歸屬於當事人,不能事後反悔推翻;唯一例外是代理人超越授權範圍的行為對當事人不生效力。所以委任書的授權範圍寫清楚非常關鍵,擔心代理人亂來可在委任書限縮範圍,例如僅授權出席陳述意見、不授權簽署任何文件。
可以,法律上限三人。依第 25 條每個代理人都可以單獨代理你,不需三人一起行動。但若對同一件事提出不同意見,機關會困擾。實務上最好指定一個主要代理人統一口徑,其他人處理不同面向(例如一個負責法律、一個負責技術),避免在機關面前自相矛盾。
規範行政程序的委任代理制度: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最多三人、不限律師)代為全部程序行為,但撤回申請須特別授權。
可以。本條未限制代理人資格,會計師、地政士、配偶、員工皆可,僅特別法另有限制者除外。
當事人與代理人姓名身分資料、委任之程序案號或事由、授權範圍、日期簽名;建議加註授權閱卷。
委任代理(§24)是一人授權他人代理;選定當事人(§27)是多數共同利益人推一至五人為全體行為,性質不同。
撰寫委任書載明授權範圍 → 評估是否需特別授權撤回 → 代理人首次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正本。
載明雙方身分、委任事由、授權範圍、日期簽名;內行人會加「授權閱覽及影印卷宗」確保閱卷權。
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撤回原授權,經通知後才對機關生效;只告訴代理人本人無效。
在委任書另行載明「特別授權代理人撤回本案申請」,一般授權不及於撤回。
行政程序代理不限律師(§24),訴訟代理原則上須委任律師(民訴 §68 律師強制代理趨勢),門檻不同。
| 比較面向 | general_authorization | special_authorization |
|---|---|---|
| 一般授權 | 及於該行政程序全部程序行為(出席、陳述、提交文件、收受處分書等) | — |
| 撤回申請 | 不得為之 | 委任書載明特別授權後始得為之 |
| 風險 | 低(不致放棄當事人實體權利) | 高(等同放棄申請,須當事人明示授權)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