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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2.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3.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4.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5.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當你需要在行政程序中代表自己辯護或處理事務時,可以委任代理人來代替你。但是,有些法律或行政程序的性質不允許你授權代理人,這時你就不能委任代理人。每個當事人最多只能委任三個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代表你進行所有與行政程序有關的行為,但如果你要撤回申請,除非你有特別授權,否則代理人不能代表你撤回。當你委任代理人時,代理人需要在最初的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如果你想撤回代理權,必須通知行政機關,才能對行政機關產生效力。 例如,小明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親自到行政機關處理申請手續,他可以委任代理人代表他處理。但如果這個申請手續的性質不允許他授權代理人,他就不能委任代理人。如果小明委任了代理人,他最多只能委任三個人。代理人可以代表小明進行所有與行政程序有關的行為,但如果小明要撤回申請,除非他有特別授權,否則代理人不能代表他撤回。當小明委任代理人時,代理人需要在最初的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如果小明想撤回代理權,必須通知行政機關,才能對行政機關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