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
- 1.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 2.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 3.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 4.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 5.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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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每人最多三人且不限律師,代理權及於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撤回須特別授權。
Q · 跟政府打交道可以請別人代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處理行政程序,每一當事人最多委任三人,且不限律師。代理權及於該行政程序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有一個例外: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想撤回授權則須通知行政機關後才對機關生效。
白話解讀
跟政府打交道的時候,你不用自己去。這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很多人在收到政府公文、被約談、被要求補件的時候,第一反應是自己硬著頭皮上,結果在承辦人員面前說錯話、簽錯文件、放棄了不該放棄的東西。第24條給你一個明確的權利:你可以委任代理人替你處理整個行政程序,最多三個人,不限律師。代理人拿到委任書後,幾乎可以做你能做的所有事,只有一件例外:撤回你的申請案。這個例外藏著立法者的用心,因為「撤回申請」等於放棄你的權利,萬一代理人擅自做了這個決定,你可能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撤回必須你另外特別授權。還有一個細節很多人忽略:你如果想換掉代理人或取消授權,必須通知行政機關才生效。你跟代理人之間私下說「不用你了」,對機關來說沒用,代理人簽的字機關照認。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範行政程序之委任代理制度: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每人最多三人、不限律師)替其處理行政程序之全部程序行為,惟「申請之撤回」此一處分性行為須受特別授權,代理人並應於最初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授權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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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的代理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不用。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未限制代理人資格,會計師、地政士、配偶、員工都可以,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Q2一個人最多可以委任幾個代理人?▾
三人。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依第 25 條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Q3代理人可以幫我撤回申請嗎?▾
不行,除非委任書另有特別授權。撤回申請等於放棄權利,第 24 條要求特別授權才能為之。
Q4委任書什麼時候要交給機關?▾
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遲交可能使先前程序行為效力生疑。
Q5想換掉代理人要怎麼做?▾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須通知行政機關,經通知後才對機關發生效力,只私下告訴代理人無效。
Q6委任代理人後我自己還能出面嗎?▾
能。委任代理人不排除當事人自行參與,代理人是分身不是替身。
Q7行政程序委任和訴訟委任一樣嗎?▾
不同。行政程序代理不限律師,訴訟代理原則上須委任律師(民訴第 68 條)。
Q8委任三個代理人意見不一致怎麼辦?▾
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意見衝突時機關會困擾,實務上宜指定主要代理人統一口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authorization | special_authorization |
|---|---|---|
| 一般授權 | 及於該行政程序全部程序行為(出席、陳述、提交文件、收受處分書等) | — |
| 撤回申請 | 不得為之 | 委任書載明特別授權後始得為之 |
| 風險 | 低(不致放棄當事人實體權利) | 高(等同放棄申請,須當事人明示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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