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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2.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3.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4.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5.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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