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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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quan
8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民主
9012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建築許可案,擋到鄰居甲家的採光與通風
2️⃣工廠設立許可案,排放廢氣或噪音,影響附近居民乙的居住環境
3️⃣學校歇業許可案,學生丙面臨無法完成學業、轉學安置等問題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例如政府工程吵到附近居民)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