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3 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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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規定,行政程序結果將影響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參加為當事人。
Q · 我的權益會被一個我不是當事人的行政程序影響,能參加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當行政程序的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參加為當事人。一旦參加,身份即升級為當事人,享有陳述意見、閱覽卷宗、提出證據的完整程序權利。要件是:有一個進行中的行政程序、其結果會具體影響你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注意法條是「得」非「應」,機關有裁量權,受影響者宜主動以書面申請,不宜被動等待通知。
白話解讀
有一種最冤的處境:政府在決定一件事,這件事會直接影響你的權利,但你完全不知道這個程序正在進行。等你發現的時候,結果已經出來了,你想反對也來不及了。第 23 條就是防止這種事的機關。它說:如果行政程序的結果會影響到某個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行政機關「可以」主動通知他來參加,或者任何人都可以申請讓這個第三人被拉進來。被通知的人一旦加入,身份直接升級為「當事人」,跟原本的申請人和被處分人平起平坐,有陳述意見、閱覽卷宗、提出證據的完整權利。但這裡有個坑:法條用的是「得」不是「應」,意思是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它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你不能坐等被通知,你必須自己盯著、自己申請。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為第三人參加制度,指行政程序之結果將影響程序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參加為當事人,使其取得陳述意見、閱覽卷宗及提出證據之完整程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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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程序結果將影響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使其取得完整程序地位。
Q2第三人參加後有什麼權利?▾
升級為當事人,享有陳述意見(第102條)、閱覽卷宗(第46條)、提出證據等完整防禦權利,地位與申請人、被處分人相同。
Q3行政機關一定會通知受影響的第三人嗎?▾
不一定。法條用「得」非「應」,機關有裁量權,實務上常因不知第三人存在而未通知,受影響者宜主動申請。
Q4怎麼知道有一個會影響我的行政程序在進行?▾
建照、都更、環評類案件依個別法規有公告或公開展覽義務,可關注政府公報、機關公告,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
Q5申請參加要怎麼提出?▾
向該管行政機關遞交書面申請,載明你是誰、哪個程序、你的哪項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為何需要參加。
Q6申請參加被拒絕怎麼辦?▾
可要求機關書面說明理由;若最終處分損害你的權益,得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主張機關未讓你參加構成程序瑕疵。
Q7什麼時候提出申請最有利?▾
在機關做成最終決定之前。程序終結後門就關了,只能走訴願、行政訴訟的外部救濟,難度大增。
Q8第 23 條的參加和訴願、行政訴訟的參加一樣嗎?▾
不同階段。第 23 條是行政程序階段的參加;訴願法第28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是後續救濟階段的對應參加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提出時點 | 程序內依第23條參加 | 決定做成前,在程序內部提出主張,機關須回應 | 事後訴願/行政訴訟 | 決定做成後,從外部挑戰已成立的處分,推翻難度高出數倍 |
| 身份地位 | 程序內依第23條參加 | 取得完整當事人地位(陳述、閱卷、舉證) | 事後訴願/行政訴訟 | 以利害關係人或原告身份,須先克服當事人適格與起訴期間 |
| 成本與時間 | 程序內依第23條參加 | 成本低、即時影響決定內容 | 事後訴願/行政訴訟 | 耗時長、須繳裁判費、結果不確定性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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