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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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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例如政府工程吵到附近居民)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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