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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2.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3.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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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Exc特別法例如電信法9: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II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III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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