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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當事人
>
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
行政程序
之
行為能力
者如下︰ 一、依
民法
規定,有
行為能力
之
自然人
。 二、
法人
。 三、
非
法人
之團體由其
代表人
或管理人為
行政程序
行為者。 四、
行政機關
由首長或其
代理人
、授權之人為
行政程序
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
行政程序
行為能力
者,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為
行政程序
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
行政程序
之
行為能力
,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
行政程序
之
行為能力
者,視為有
行政程序
之
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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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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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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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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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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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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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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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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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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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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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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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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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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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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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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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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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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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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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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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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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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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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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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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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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在說明誰有能力進行行政程序。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包括:1. 按照民法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 法人;3. 非法人團體的代表人或管理人;4. 行政機關的首長、代理人或授權人;5. 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的人。如果沒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就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行政程序行為。如果外國人在其本國法律下沒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但在台灣法律下有,那麼就視為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例如,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其本國法律下被認為是未成年人,但在台灣法律下已經成年,那麼他就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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