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 1.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 2.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 3.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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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規定五類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主體,無行為能力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Q ·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或訴願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僅依民法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滿 18 歲)始得自為行政程序行為。未滿 18 歲者屬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代為提出申請、異議或訴願;自行提出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不受理,且原始期限不因此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你以為走進政府機關遞一份申請書就算數?不一定。法律上,不是所有「人」都能自己跟政府打交道。你未滿18歲的孩子想自己去申請變更戶籍、你們社區沒有登記為法人的管委會想自己提訴願、你公司的業務員沒有授權就跑去稅務局交文件,這些動作在程序上可能全部無效。這條列出五種「有資格自己玩這場遊戲」的身份,不在名單上的,你的動作不是被駁回,而是根本不被當作存在過。最容易踩雷的是第三款和第四款:社團、協會、公寓大廈管委會這些沒登記法人的團體,一定要由代表人出面才算數;行政機關也不是隨便誰蓋個章就生效,必須是首長、代理人、或被正式授權的人。搞錯人出面,整個程序從頭來過。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指當事人得以自己之意思有效實施行政程序行為(如提出申請、陳述意見、提起訴願)之資格。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列舉五類具此能力之主體,無此能力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對外國人採從寬認定,以保障涉外案件之程序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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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是什麼?▾
規定哪些主體能自己有效實施行政程序行為,包含成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行政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及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Q2未成年人能自己提訴願嗎?▾
不行。未滿 18 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行政程序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否則程序不合法。
Q3當事人能力和行為能力差在哪?▾
當事人能力(第 21 條)問能否當程序主體;行為能力(第 22 條)問能否自己操作程序。
Q4管委會提異議要準備什麼?▾
未登記法人之管委會屬非法人團體,須由管理人(主委)出面,並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紀錄。
Q5公司派員工辦行政程序有效嗎?▾
公司為法人,由代表人(負責人)為之;員工須持書面委任授權,否則程序行為有瑕疵。
Q6外國人未成年能在台灣辦行政程序嗎?▾
依第 22 條第 3 項,依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者,視為有行為能力。
Q7無行為能力人的程序行為怎麼處理?▾
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欠缺者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通知補正。
Q8搞錯出面的人有什麼後果?▾
程序行為可能自始無效,須重新進行,且不影響原始期限之經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當事人能力 | 行為能力 |
|---|---|---|
| 規範條文 |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 | 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 |
| 核心問題 | 能否成為程序主體 | 能否自己操作程序 |
| 未成年人 | 有(可為當事人) | 無(須法定代理人代為) |
| 欠缺之效果 | 程序自始不能成立 | 程序行為無效,須補正或由法代代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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