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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4 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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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原則由機關依職權決定,但法定有開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申請者,機關不得擱置不辦。

Q · 我申請的案子政府擱著不辦,這樣合法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但書,當事人已依法規規定提出申請者,行政程序即已啟動,機關不得擱置不理。超過該管法規所定期限(未定者依第 51 條原則二個月)仍未作成准駁決定,即構成怠為處分,當事人得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起訴願,要求機關限期決定。

白話解讀

政府要不要查你、要不要處理你的申請,主動權在誰手上?這條講的就是這件事。原則上,行政程序什麼時候開始,是行政機關自己決定的。聽起來很霸道?但書馬上拉回來:如果法律規定機關「有義務」啟動程序(比如你檢舉違建,主管機關依法必須處理),或者你已經依法提出申請(比如你遞了營業登記申請書),機關就不能裝死。這短短一條,藏著兩個完全不同方向的力量。第一個方向是政府的裁量空間:沒人申請、沒有法定義務的時候,查不查、動不動是機關的事,你催不了。第二個方向是你的啟動權:一旦你合法遞件,或者法律規定機關必須動,「不受理」和「擱著不辦」本身就違法。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為行政程序之啟動規範:行政程序之開始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但於法規定有開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提出申請二種情形,機關即負有啟動並處理之義務,不得恣意不受理或擱置。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政程序何時開始:原則機關依職權決定,例外是法定義務或人民依法申請。

Q2申請案多久沒回覆可以提訴願?

未定處理期限者依第 51 條原則二個月,逾期未准駁即構成怠為處分可提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依法申請一般陳情
是否觸發機關處理義務是(第 34 條但書)否,屬機關裁量
是否有訴願救濟有(怠為處分可訴願)原則無
關鍵要件援引具體法規依據提出表達意見或建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22(Beginn des Verfahrens:機關依合義務裁量決定是否及何時開始程序,但法規定有依職權或依申請應作為義務者除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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