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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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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 Exc「🌞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例如消防法救災),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例如當事人申請建照、補助)者,不在此限。 * 行政程序的開始、推展 1、行政程序的開始(行政程序法第34、35條) 2、行政程序的推展-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 (1)行政調查(行政檢查)的概念、性質、合法性,程序與方式(行政程序法第36-43條) (2)不服行政調查的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twnhcy88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原則:依職權 例外:依義務(消防法救災)、依當事人申請(申請建使照、補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