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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