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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5 條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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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向行政機關申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申請須由機關作成紀錄並經申請人簽章確認。

Q · 去政府機關辦事,一定要填書面表格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除非法規明文要求書面,否則向行政機關申請可用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時,受理機關有義務作成紀錄,朗讀或讓你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你簽名或蓋章,這份紀錄的法律效力與你親手寫的申請書完全相同。

白話解讀

走進政府機關辦事,你一定遇過櫃台人員說「這個要填表」「這個要書面申請」。但法律真的規定每件事都要寫書面嗎?這條給了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選項:除非法規另有規定,你可以直接用「說的」來申請。口頭申請不是隨便講講就好。機關有義務幫你做成紀錄,念給你聽或讓你看過,確認內容無誤之後你簽名或蓋章。這份紀錄的法律效力跟你自己寫的申請書完全相同。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書面門檻對很多人來說是一道高牆。你的阿公不會寫字、外籍配偶中文不好、身障朋友沒辦法填表,這些人的申請權不應該因為不會寫字就被剝奪。更實際的場景是:你趕時間、人已經到了現場,口頭申請可以省去你回家填表再跑一趟的麻煩。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規範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的方式:原則上書面與言詞二者皆可,僅在法規另有規定時才限於書面。以言詞申請者,受理機關須作成紀錄、經申請人確認後簽章,使其取得與書面申請同等之法律效力,藉此降低書寫能力對人民近用行政程序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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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堅持要我填表格,我能拒絕嗎?

要看那個表格是不是法規規定的格式。若法律或法規命令明文規定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或指定使用特定表格,就必須用書面;若只是機關自己的內規或便民措施要求填表,你有權主張口頭申請。可以問承辦人一句:請問書面申請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答不出來,那個表格就只是行政慣例,不是法定要求。

Q2口頭申請跟書面申請的法律效力一樣嗎?

完全一樣。口頭申請經機關作成紀錄並由申請人簽章確認後,就是正式的申請文件,機關不能因為你是口頭申請就降低處理優先順序。紀錄上的日期就是你的申請日期,攸關受理時效的起算,要確認紀錄日期是你實際到場的日期,不是機關後來整理的日期。

Q3向政府機關申請一定要寫書面嗎?

不一定。行政程序法第35條原則上允許書面或言詞申請,只有法規明文要求書面時才限於書面。

Q4言詞申請和書面申請差在哪?

提出方式不同(口述 vs 自填),但言詞申請經機關作成紀錄並簽章確認後,法律效力與書面申請完全相同。

Q5什麼叫言詞申請的紀錄?

指機關把申請人口述的申請內容當場作成的書面紀錄,取代申請書,經朗讀或閱覽確認後由申請人簽章。

Q6行政程序法第35條跟筆錄有什麼不同?

結構類似都是口頭轉書面,但本條適用所有行政程序申請,刑事訊問筆錄則適用刑事訴訟法。

Q7行政程序法第35條口頭申請怎麼辦?

到機關表明依第35條口頭申請 → 完整口述 → 機關作成紀錄 → 朗讀或閱覽確認 → 簽名蓋章 → 索取副本。

Q8口頭申請完成後要保留什麼?

務必索取紀錄副本或影本留底,這是你已申請的唯一證明,紀錄日期即申請日期。

Q9機關拒絕受理我的口頭申請怎麼辦?

請對方說出書面申請的法規依據;說不出依據即不得拒絕,記下拒絕人員姓名與時間作為救濟證據。

Q10不會寫字的人怎麼完成簽章?

確認紀錄無誤後可簽名、蓋章,不便書寫者按手印亦具同等效力。

Q11言詞申請 vs 書面申請哪個有利?

效力相同;言詞申請省去回家填表的時間、降低書寫門檻,但留證較依賴機關紀錄,務必索取副本。

Q12行政程序法第35條 vs 第30條為何一個可口頭一個要書面?

第35條是一般申請方式採非要式;第30條選定當事人因影響程序主體,法律明文要求書面通知才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書面申請言詞申請
提出方式自行填寫申請書/表格口述後由機關作成紀錄
法律效力正式申請文件經簽章確認後效力完全相同
適用門檻需具備書寫能力不會寫字、不便書寫者亦可
限制法規明文要求書面者不適用
申請日期以收件日為準以紀錄作成日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10(Nichtförmlichkeit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行政程序非形式拘束,除特別規定外申請得不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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