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5 條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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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向行政機關申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申請須由機關作成紀錄並經申請人簽章確認。
Q · 去政府機關辦事,一定要填書面表格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除非法規明文要求書面,否則向行政機關申請可用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時,受理機關有義務作成紀錄,朗讀或讓你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你簽名或蓋章,這份紀錄的法律效力與你親手寫的申請書完全相同。
白話解讀
走進政府機關辦事,你一定遇過櫃台人員說「這個要填表」「這個要書面申請」。但法律真的規定每件事都要寫書面嗎?這條給了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選項:除非法規另有規定,你可以直接用「說的」來申請。口頭申請不是隨便講講就好。機關有義務幫你做成紀錄,念給你聽或讓你看過,確認內容無誤之後你簽名或蓋章。這份紀錄的法律效力跟你自己寫的申請書完全相同。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書面門檻對很多人來說是一道高牆。你的阿公不會寫字、外籍配偶中文不好、身障朋友沒辦法填表,這些人的申請權不應該因為不會寫字就被剝奪。更實際的場景是:你趕時間、人已經到了現場,口頭申請可以省去你回家填表再跑一趟的麻煩。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規範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的方式:原則上書面與言詞二者皆可,僅在法規另有規定時才限於書面。以言詞申請者,受理機關須作成紀錄、經申請人確認後簽章,使其取得與書面申請同等之法律效力,藉此降低書寫能力對人民近用行政程序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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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向政府機關申請一定要寫書面嗎?▾
不一定。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原則上允許書面或言詞申請,只有在個別法規明文要求書面時才限於書面。
Q2口頭申請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經機關作成紀錄、朗讀或閱覽確認、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後,效力與書面申請完全相同。
Q3言詞申請是什麼意思?▾
指當事人不以書面,而以口述方式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當場作成紀錄取代申請書。
Q4機關可以拒絕受理我的口頭申請嗎?▾
若無法規明文要求書面,機關不得僅以「沒有表格」「要本人填寫」為由拒絕受理言詞申請。
Q5口頭申請的紀錄要怎麼確認?▾
機關須向申請人朗讀,或讓申請人閱覽紀錄全文,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手印亦可)。
Q6不會寫字的人怎麼向政府申請?▾
可直接到機關口頭申請,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作成紀錄,確認後以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完成。
Q7口頭申請的申請日期怎麼算?▾
以機關作成紀錄之日為受理時點,攸關各該法規申請期限的起算,確認紀錄日期與實際到場日期一致很重要。
Q8線上系統不會用,可以改口頭申請嗎?▾
可以。數位化便民措施不能排除人民的言詞申請權,仍可主張依本條到機關口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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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書面申請 | 言詞申請 |
|---|---|---|
| 提出方式 | 自行填寫申請書/表格 | 口述後由機關作成紀錄 |
| 法律效力 | 正式申請文件 | 經簽章確認後效力完全相同 |
| 適用門檻 | 需具備書寫能力 | 不會寫字、不便書寫者亦可 |
| 限制 | 無 | 法規明文要求書面者不適用 |
| 申請日期 | 以收件日為準 | 以紀錄作成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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