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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5 條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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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向行政機關申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申請須由機關作成紀錄並經申請人簽章確認。

Q · 去政府機關辦事,一定要填書面表格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除非法規明文要求書面,否則向行政機關申請可用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時,受理機關有義務作成紀錄,朗讀或讓你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你簽名或蓋章,這份紀錄的法律效力與你親手寫的申請書完全相同。

白話解讀

走進政府機關辦事,你一定遇過櫃台人員說「這個要填表」「這個要書面申請」。但法律真的規定每件事都要寫書面嗎?這條給了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選項:除非法規另有規定,你可以直接用「說的」來申請。口頭申請不是隨便講講就好。機關有義務幫你做成紀錄,念給你聽或讓你看過,確認內容無誤之後你簽名或蓋章。這份紀錄的法律效力跟你自己寫的申請書完全相同。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書面門檻對很多人來說是一道高牆。你的阿公不會寫字、外籍配偶中文不好、身障朋友沒辦法填表,這些人的申請權不應該因為不會寫字就被剝奪。更實際的場景是:你趕時間、人已經到了現場,口頭申請可以省去你回家填表再跑一趟的麻煩。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規範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的方式:原則上書面與言詞二者皆可,僅在法規另有規定時才限於書面。以言詞申請者,受理機關須作成紀錄、經申請人確認後簽章,使其取得與書面申請同等之法律效力,藉此降低書寫能力對人民近用行政程序的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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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向政府機關申請一定要寫書面嗎?

不一定。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原則上允許書面或言詞申請,只有在個別法規明文要求書面時才限於書面。

Q2口頭申請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經機關作成紀錄、朗讀或閱覽確認、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後,效力與書面申請完全相同。

Q3言詞申請是什麼意思?

指當事人不以書面,而以口述方式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當場作成紀錄取代申請書。

Q4機關可以拒絕受理我的口頭申請嗎?

若無法規明文要求書面,機關不得僅以「沒有表格」「要本人填寫」為由拒絕受理言詞申請。

Q5口頭申請的紀錄要怎麼確認?

機關須向申請人朗讀,或讓申請人閱覽紀錄全文,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手印亦可)。

Q6不會寫字的人怎麼向政府申請?

可直接到機關口頭申請,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作成紀錄,確認後以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完成。

Q7口頭申請的申請日期怎麼算?

以機關作成紀錄之日為受理時點,攸關各該法規申請期限的起算,確認紀錄日期與實際到場日期一致很重要。

Q8線上系統不會用,可以改口頭申請嗎?

可以。數位化便民措施不能排除人民的言詞申請權,仍可主張依本條到機關口頭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書面申請言詞申請
提出方式自行填寫申請書/表格口述後由機關作成紀錄
法律效力正式申請文件經簽章確認後效力完全相同
適用門檻需具備書寫能力不會寫字、不便書寫者亦可
限制法規明文要求書面者不適用
申請日期以收件日為準以紀錄作成日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10(Nichtförmlichkeit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行政程序非形式拘束,除特別規定外申請得不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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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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