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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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Exc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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