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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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確立職權調查原則:行政機關須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對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Q · 政府機關做不利決定前,有義務幫我查對我有利的證據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前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範圍的拘束,而且對有利與不利事項必須一律注意。換言之,行政程序不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模式,而是機關有義務自己把事實查清楚。若機關只挑對其結論有利的證據、漏查了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事項,該處分在調查程序上即有瑕疵,當事人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據此攻擊。
白話解讀
你以為跟政府打交道就像上法院一樣,得自己蒐齊所有證據、寫出完美論述,否則就是活該被駁回?行政程序完全不是這套遊戲規則。這條規定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遊戲基底:行政機關在做任何決定之前,有義務主動調查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對你有利的部分。你沒提到的證據,他也得去找。你主張的方向不對,他也不能就順著你的錯走,他得自己去查真相。更重要的是那句「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機關不能只挑對自己結論有利的證據看,必須兩面都看。如果他做了一個處分但完全忽略了對你有利的關鍵證據,這個處分本身就有瑕疵,你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可以直接拿這條攻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職權調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應主動調查全部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範圍之拘束,且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事項均須一律注意,構成正當行政程序與真實發現義務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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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定職權調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對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Q2什麼是職權調查原則?▾
指機關有義務自己查清楚事實真相,不像民事訴訟那樣由當事人各自舉證,機關不是被動裁判而是主動調查者。
Q3機關沒查對我有利的證據怎麼辦?▾
可在訴願書中具體指出機關違反第 36 條職權調查義務、漏查某項有利證據,請求撤銷原處分。
Q4職權調查跟我自己提證據衝突嗎?▾
不衝突。第 36 條是機關義務,第 37 條是當事人申請調查權,雙軌並行;主動提證據同時引用第 36 條最有利。
Q5「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什麼意思?▾
機關不能只看對自己結論有利的證據,必須兩面都看,漏看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事項即構成處分瑕疵。
Q6這條在訴願實務上常用嗎?▾
相當常用。「調查不完備」是訴願案件被撤銷的常見類型之一,攻擊程序瑕疵往往比爭執實體更有效。
Q7公務員受長官指示跳過調查怎麼辦?▾
依第 36 條公務員有法定職權調查義務,可以書面記載調查建議保護自己,不因長官暗示而免責。
Q8稅務或建照被駁回也能用這條嗎?▾
能。稅捐核定、建照審查等任何行政處分作成前,機關都受第 36 條職權調查義務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行政程序(職權調查主義) | 民事訴訟(辯論主義) |
|---|---|---|
| 舉證責任歸屬 | 機關有義務主動查清事實 | 誰主張誰舉證,由當事人負責 |
| 機關角色 | 主動的調查者 | 被動的裁判者 |
| 有利證據處理 | 對當事人有利事項也須一律注意 | 法院不主動為任一方蒐證 |
| 攻擊角度 | 可主張機關調查不完備、程序瑕疵 | 聚焦自己舉證是否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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