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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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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確立職權調查原則:行政機關須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對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Q · 政府機關做不利決定前,有義務幫我查對我有利的證據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前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範圍的拘束,而且對有利與不利事項必須一律注意。換言之,行政程序不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模式,而是機關有義務自己把事實查清楚。若機關只挑對其結論有利的證據、漏查了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事項,該處分在調查程序上即有瑕疵,當事人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據此攻擊。

白話解讀

你以為跟政府打交道就像上法院一樣,得自己蒐齊所有證據、寫出完美論述,否則就是活該被駁回?行政程序完全不是這套遊戲規則。這條規定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遊戲基底:行政機關在做任何決定之前,有義務主動調查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對你有利的部分。你沒提到的證據,他也得去找。你主張的方向不對,他也不能就順著你的錯走,他得自己去查真相。更重要的是那句「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機關不能只挑對自己結論有利的證據看,必須兩面都看。如果他做了一個處分但完全忽略了對你有利的關鍵證據,這個處分本身就有瑕疵,你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可以直接拿這條攻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職權調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應主動調查全部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範圍之拘束,且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事項均須一律注意,構成正當行政程序與真實發現義務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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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要調查對我有利的事項,那我自己還需要提證據嗎?

需要。職權調查不代表你可以什麼都不做。第 37 條明確規定你也可以自行提出證據或申請調查。最聰明的做法是:你主動提出有利證據,同時在書面中引用第 36 條提醒機關有義務一併調查。雙管齊下,比只靠其中一邊穩得多。實務上機關案件量大,你不主動提示他該注意什麼,他很可能真的沒注意到。

Q2機關明明沒有調查清楚就做了處分,訴願時怎麼主張?

在訴願書裡寫三件事:第一,指出機關漏查了哪項具體證據或事實;第二,說明這項漏查的證據如果被調查,結論可能不同;第三,引用第 36 條主張職權調查不完備。不要寫「機關調查不公」這種空泛指控,要具體到「機關未就申請人所附之某某文件進行查證」,越具體殺傷力越大。

Q3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定職權調查原則,機關須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對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行政程序的真實發現義務基礎。

Q4什麼是職權調查主義?

機關有義務自己查明事實,不像民事訴訟由當事人各自舉證;機關是主動調查者而非被動裁判者。

Q5「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是什麼意思?

機關不能只挑對自己結論有利的證據,必須兩面都看,漏看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事項即構成處分瑕疵。

Q6職權調查跟辯論主義差在哪?

職權調查(行政程序)由機關主動查清事實;辯論主義(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法院不主動為任一方蒐證。

Q7機關沒查對我有利的證據,訴願怎麼寫?

具體指出機關漏查哪項證據、說明該證據若被調查結論可能不同,並引用第 36 條主張職權調查不完備。

Q8怎麼判斷處分有沒有調查瑕疵?

看處分理由欄是否交代調查了哪些證據、有沒有明顯該查卻漏查、且漏查事項是否足以影響結論。

Q9用第 36 條攻擊要在什麼時候提?

通常在訴願階段主張,訴願期限為處分送達後 30 日;漏載救濟教示則延長為 1 年。

Q10我還要不要自己提證據?

要。依第 37 條主動提出有利證據,同時引用第 36 條提醒機關一併調查,雙軌並行最有利。

Q11行政程序法 36 條 vs 第 9 條差在哪?

第 9 條是有利不利注意的總則宣示,第 36 條是在證據調查階段的具體化規範,兩者搭配適用。

Q12行政程序法 36 條 vs 第 37 條差在哪?

第 36 條是機關的職權調查義務,第 37 條是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權,一個是機關責任、一個是人民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行政程序(職權調查主義)民事訴訟(辯論主義)
舉證責任歸屬機關有義務主動查清事實誰主張誰舉證,由當事人負責
機關角色主動的調查者被動的裁判者
有利證據處理對當事人有利事項也須一律注意法院不主動為任一方蒐證
攻擊角度可主張機關調查不完備、程序瑕疵聚焦自己舉證是否充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6조(직권심리)
🇩🇪 德國VwVfG § 24(Untersuchungsgrundsatz / Amtsermittlungsgrund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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