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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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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確立職權調查原則:行政機關須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對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Q · 政府機關做不利決定前,有義務幫我查對我有利的證據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前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範圍的拘束,而且對有利與不利事項必須一律注意。換言之,行政程序不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模式,而是機關有義務自己把事實查清楚。若機關只挑對其結論有利的證據、漏查了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事項,該處分在調查程序上即有瑕疵,當事人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據此攻擊。

白話解讀

你以為跟政府打交道就像上法院一樣,得自己蒐齊所有證據、寫出完美論述,否則就是活該被駁回?行政程序完全不是這套遊戲規則。這條規定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遊戲基底:行政機關在做任何決定之前,有義務主動調查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對你有利的部分。你沒提到的證據,他也得去找。你主張的方向不對,他也不能就順著你的錯走,他得自己去查真相。更重要的是那句「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機關不能只挑對自己結論有利的證據看,必須兩面都看。如果他做了一個處分但完全忽略了對你有利的關鍵證據,這個處分本身就有瑕疵,你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可以直接拿這條攻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職權調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應主動調查全部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範圍之拘束,且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事項均須一律注意,構成正當行政程序與真實發現義務的核心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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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定職權調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對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Q2什麼是職權調查原則?

指機關有義務自己查清楚事實真相,不像民事訴訟那樣由當事人各自舉證,機關不是被動裁判而是主動調查者。

Q3機關沒查對我有利的證據怎麼辦?

可在訴願書中具體指出機關違反第 36 條職權調查義務、漏查某項有利證據,請求撤銷原處分。

Q4職權調查跟我自己提證據衝突嗎?

不衝突。第 36 條是機關義務,第 37 條是當事人申請調查權,雙軌並行;主動提證據同時引用第 36 條最有利。

Q5「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什麼意思?

機關不能只看對自己結論有利的證據,必須兩面都看,漏看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事項即構成處分瑕疵。

Q6這條在訴願實務上常用嗎?

相當常用。「調查不完備」是訴願案件被撤銷的常見類型之一,攻擊程序瑕疵往往比爭執實體更有效。

Q7公務員受長官指示跳過調查怎麼辦?

依第 36 條公務員有法定職權調查義務,可以書面記載調查建議保護自己,不因長官暗示而免責。

Q8稅務或建照被駁回也能用這條嗎?

能。稅捐核定、建照審查等任何行政處分作成前,機關都受第 36 條職權調查義務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行政程序(職權調查主義)民事訴訟(辯論主義)
舉證責任歸屬機關有義務主動查清事實誰主張誰舉證,由當事人負責
機關角色主動的調查者被動的裁判者
有利證據處理對當事人有利事項也須一律注意法院不主動為任一方蒐證
攻擊角度可主張機關調查不完備、程序瑕疵聚焦自己舉證是否充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6조(직권심리)
🇩🇪 德國VwVfG § 24(Untersuchungsgrundsatz / Amtsermittlungsgrund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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