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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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程序決定)→不得(立刻)救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Exc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Exc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裁量權)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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