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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7 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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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37條讓當事人能向機關申請調查證據,機關拒絕須於第43條理由中敘明,敘明不足即可成為訴願攻擊點。

Q · 我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幫我去調查證據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機關若認為無調查必要,得不為調查,但必須依第43條於書面理由中敘明拒絕原因;該敘明義務使機關的拒絕必須經得起事後審查,敘明不充分者構成訴願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上一條說政府有義務主動查,這條告訴你:你也不是只能乾等。你可以自己提證據,也可以主動要求行政機關去調查某個你認為重要的事實。比如你被認定違建要拆,你可以要求機關去調查你提出的「鄰地同樣結構體從未被認定違建」的事實。機關不能裝沒聽見。但這條真正的殺手級細節藏在但書裡:機關可以拒絕你的調查申請,理由是「沒有調查必要」。聽起來像是一道後門?其實不是。因為但書要求機關必須把拒絕理由寫進第43條的判斷說明裡。一旦他寫下了「為什麼不需要調查」,這段文字就變成了你訴願時最好用的材料:你可以攻擊他的理由站不住腳。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37條為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之核心規定,賦予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的權利;機關雖保有「無調查必要」的裁量空間,但須於第43條理由中敘明拒絕原因,形成參與權與職權調查主導權之間的制衡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37條是什麼?

賦予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的權利,是程序參與權的核心規定。

Q2機關拒絕我的調查申請怎麼辦?

看其拒絕理由是否充分;依第43條機關須敘明理由,理由站不住腳即可在訴願中攻擊。

Q3我可以請機關幫我調別人的資料嗎?

可以,機關有公權力可調取你個人取不到的資料,這是本條的實用價值。

Q4申請調查要用書面還是口頭?

建議書面具名,明確引用第37條,口頭易被忽略或曲解。

Q5申請調查有期限嗎?

程序進行中任何時點皆可,但處分做成後即須改於訴願程序中主張。

Q6機關說『無調查必要』就能拒絕嗎?

可裁量拒絕,但必須敘明理由,僅寫一句『無調查必要』最易被訴願撤銷。

Q7第37條和第36條職權調查差在哪?

第36條是機關主動調查義務,第37條是當事人主動申請權,兩者互補。

Q8提出的證據機關一定要採納嗎?

不一定,機關依第43條有獨立證據評價權,但證據越具體越難被忽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submit_evidenceapply_for_investigation
發動者當事人自行提出當事人申請、機關執行
公權力僅能用自己取得的證據可借機關公權力調取第三方資料
機關義務機關依第43條評價是否採納拒絕須依第43條敘明理由
訴願價值證據未採納可攻擊評價拒絕理由不足即成訴願把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VwVfG § 24(職權調查原則)+ § 26 Abs. 1 Satz 2(當事人得指明證據方法)
🇺🇸 美國APA 5 U.S.C. § 556(d)(正式裁決程序中當事人提出證據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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