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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程序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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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37條讓當事人能向機關申請調查證據,機關拒絕須於第43條理由中敘明,敘明不足即可成為訴願攻擊點。

Q · 我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幫我去調查證據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提出申請

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機關若認為無調查必要,得不為調查,但必須依第43條於書面理由中敘明拒絕原因;該敘明義務使機關的拒絕必須經得起事後審查,敘明不充分者構成訴願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上一條說政府有義務主動查,這條告訴你:你也不是只能乾等。你可以自己提證據,也可以主動要求行政機關去調查某個你認為重要的事實。比如你被認定違建要拆,你可以要求機關去調查你提出的「鄰地同樣結構體從未被認定違建」的事實。機關不能裝沒聽見。但這條真正的殺手級細節藏在但書裡:機關可以拒絕你的調查申請,理由是「沒有調查必要」。聽起來像是一道後門?其實不是。因為但書要求機關必須把拒絕理由寫進第43條的判斷說明裡。一旦他寫下了「為什麼不需要調查」,這段文字就變成了你訴願時最好用的材料:你可以攻擊他的理由站不住腳。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37條為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之核心規定,賦予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的權利;機關雖保有「無調查必要」的裁量空間,但須於第43條理由中敘明拒絕原因,形成參與權與職權調查主導權之間的制衡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拒絕我的調查申請,我能怎麼辦?

先看機關的拒絕理由(依本條但書,必須在第43條理由中敘明)。如果理由是『與本案無關』但你認為明明有關,這就是訴願的核心攻擊點。在訴願書中引用本條和第36條,指出機關拒絕調查的理由不充分,要求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並命原機關重新調查。內行人提示:機關的拒絕理由寫得越簡略,攻擊空間越大,只寫一句『經審酌無調查必要』最容易被撤銷。

Q2我可以要求機關幫我去調別人的資料嗎?

可以,這正是本條的一大實用價值。個人去銀行、醫院、其他機關調資料可能因隱私權、個資法限制碰壁,但行政機關有公權力,依職務關係可以調取。依本條申請等於借用公權力取得自己取不到的證據。內行人提示:申請書不要只寫『請調查某某資料』,要說明這份資料如何影響本案判斷,讓機關難以認定『無調查必要』。

Q3行政程序法第37條是什麼?

賦予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的權利,是程序參與權與職權調查的制衡規定,幾乎所有行政爭訟都可能援用。

Q4申請調查權和自行提出證據差在哪?

自行提出靠自己取得的證據;申請調查則借機關公權力調取你個人取不到的第三方資料,兩者可並用。

Q5什麼叫『無調查必要』?

機關認定該證據對本案判斷無影響的裁量判斷,但須依第43條敘明具體理由,不能僅以一句帶過。

Q6第37條和第36條職權調查差在哪?

第36條是機關主動調查的義務,第37條是當事人主動申請的權利,兩者互補確保程序周延。

Q7行政程序法第37條怎麼申請調查?

書面具名 → 標題引用第37條 → 具體寫明調查標的與關聯 → 預判並反駁拒絕理由 → 保留送達證明。

Q8申請書要怎麼寫才有效?

明確引用『行政程序法第37條』,寫清要查什麼、為何與本案有關,並先反駁機關可能主張的『無調查必要』。

Q9怎麼讓機關難以拒絕我的申請?

證據提得越具體、越有佐證,並援引第36條職權調查義務,使機關若拒絕就得提出比你更充分的理由。

Q10機關拒絕後我下一步該做什麼?

檢視其依第43條敘明的理由是否充分,不充分即於訴願書中引第37、36條攻擊理由不備。

Q11第37條 vs 第36條職權調查哪個有利?

兩者並用最有利:第36條課機關主動義務,第37條給你主動申請權,雙軌確保證據被調查。

Q12處分做成後還能用第37條申請嗎?

原則上來不及,本條限程序進行中行使;處分後須改於訴願程序依訴願法第67條主張調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 submit evidenceApply for investigation
發動者當事人自行提出當事人申請、機關執行
公權力僅能用自己取得的證據可借機關公權力調取第三方資料
機關義務機關依第43條評價是否採納拒絕須依第43條敘明理由
訴願價值證據未採納可攻擊評價拒絕理由不足即成訴願把柄

Self submit evidence

發動者
當事人自行提出
公權力
僅能用自己取得的證據
機關義務
機關依第43條評價是否採納
訴願價值
證據未採納可攻擊評價

Apply for investigation

發動者
當事人申請、機關執行
公權力
可借機關公權力調取第三方資料
機關義務
拒絕須依第43條敘明理由
訴願價值
拒絕理由不足即成訴願把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VwVfG § 24(職權調查原則)+ § 26 Abs. 1 Satz 2(當事人得指明證據方法)
美國APA 5 U.S.C. § 556(d)(正式裁決程序中當事人提出證據之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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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