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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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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率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移動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二十比率將其撥交該移動污染源使用者設籍地或油燃料銷售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佳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
  2. 2.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
  3. 3.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規定空污費由中央徵收,固定污染源款項60%、移動污染源款項20%撥交地方主管機關。

Q · 空污費是誰收的?收了之後錢去哪裡?

中央徵收,固定源撥60%、移動源撥20%回地方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空污費除營建工程由地方徵收外,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就固定污染源(工廠)所收款項以60%比率撥交該污染源所在縣市;就移動污染源(油料)所收款項以20%比率撥交使用者設籍地或油料銷售地縣市。但地方執行空品維護改善計畫成果經中央認定不佳、或未依第18條規定用途使用者,中央得酌減撥交款項。

深度解讀

你每次加油都在繳一筆看不見的錢,叫「空氣污染防制費」(簡稱空污費)。它不在標籤上,但天天在繳。這條規定它怎麼徵、怎麼分。重點是分配比例:固定污染源(工廠)繳的錢,60% 撥回工廠所在縣市;移動污染源(你的車、機車、卡車的油料費)繳的錢,20% 撥回車主設籍地或油料銷售地。為什麼這個比例你應該知道?因為第一項後段藏了一個關鍵句: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計畫成果不佳,或沒有按規定使用空污費,中央可以扣撥款。這條把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從「分權」變成「考績制」。你可以拿這條去質詢你的縣市長:我們縣的空污費實際撥到多少?有沒有被中央扣過?這是地方政府不會主動讓你知道的數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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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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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規定:「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