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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府考量本署107年6月29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事關人民權益甚大,應給予充分法令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貴府考量本署 107 年 6 月 29 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 費收費費率」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 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 規定」,事關人民權益甚大,應給予充分法令緩衝適應期,貴府將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再行開徵一案,請貴府依法辦理,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府考量本署 107 年 6 月 29 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事關人民權益甚大,應給予充分法令緩衝適應期,貴府將自 107年 10 月 1 日起再行開徵一案,請貴府依法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業於 107 年 9 月 25 日環署空字第 1070073657 號函(諒達)復貴府 107 年 9 月 10 日府授環空字第 1070201995 號函在案,並說明旨揭法規係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研商會、公聽會議,收取各界意見及修正相關內容後,於符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之意旨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第 2 項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防制成本等規定研訂費率,並於行政管制及技術可行前提下研訂排放係數及防制設備(措施)效率,供公私場所據以計算排放量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合先敘明。

二、本署於 107 年 6 月 29 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貴轄屬前揭法規適用對象之公私場所,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有公私場所違反法令者,則後續恐涉及空污費追繳及衍生滯納金等問題。為維護公私場所基本權益,請貴轄加強輔導及宣導法令,並協助其依法辦理相關作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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