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授權主管機關向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
Q · 我加油繳的空污費,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這是空污費的法源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向固定污染源(工廠所有人、營建工程業主、特定物質銷售或進口者)及移動污染源(汽機車,實際向油商徵收後內含於油價)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依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數量計算。本條僅授權徵收與徵收對象,具體費率、計算、申報、繳納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範。
加油時你看到油價牌上每公升 30 幾塊錢,多數人的反應是「貴了」或「便宜了」就停在這裡。但這 30 幾塊裡,有一筆叫「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東西,每公升大約 1 塊上下,你每次加油都在繳。一年累積幾百到幾千,從沒人寄收據給你。這條法律就是這筆錢的法源。它授權政府向兩種人收費:固定污染源(工廠、工地所有人)和移動污染源(汽機車駕駛,實際上向油商徵收後內含在油價裡)。背後是「污染者付費」原則:誰造成污染,誰負擔治理成本。所以你加油繳一點,建商蓋房揚塵要繳,工廠排廢氣要繳,賣溶劑塗料的廠商也要繳。錢進到主管機關手裡,依空污法第18條必須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不能拿去填別的洞。但這筆錢一年規模上百億,怎麼花、有沒有被亂用,是長期被監督的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為空氣污染防制費(空污費)的徵收授權規範,明定向固定污染源(工廠、營建工程、指定物質銷售進口者)與移動污染源(汽機車燃料)依排放空氣污染物的種類及數量徵收費用,是「污染者付費」原則在我國環境法上的具體法律基礎,性質為特別公課而非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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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汽機車的空污費依空污法第16條第2款向銷售者(油商)徵收後,內含在油價中,每公升約0.2到0.3元(依現行法為準)。你不會收到收據,因為法律設計就是讓油商收後上繳。可在中油、台塑石化年度財報或環境部公開資料查到費率與總金額。一個年加1000公升的車主一年大約繳200到300元。
看工程規模。營建空污費依空污法第16條第1款向營建業主徵收,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樓地板面積、土方量、施工日數等計算。一般小型室內裝潢通常未達門檻,但整棟新建或大規模整建一定要繳。實務上請建商明示計算依據與金額,要求列在合約「規費」而非「雜支」,這是你檢視合理性的入口。
依空污法第18條,空污費必須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包括稽查、空品監測、電動車補助、汰舊換新等,環境部每年公布基金使用報告。實務上你有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查閱年度明細,這是特別公課的法定揭露義務,行政機關不能用業務機密拒絕;發現挪用可向監察院檢舉。
依空污法第16條,達徵收門檻的營建工程都應繳營建空污費,漏繳即違法。你可向地方環境保護局申請查閱該工地繳費紀錄,機關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回覆。實務上「繳費紀錄漏失」比一般噪音或空污申訴更具體,行政機關無法用無具體事證打發,必須立案調查。
依空污法第16條向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徵收的費用,性質為特別公課,須專款專用於空污防制,不是進國庫的稅。
固定污染源是位置固定的工廠、營建工地;移動污染源主要是靠動力移動的汽機車,後者向油商徵收後內含油價。
為特定政策目的向具同質性的特定群體徵收、且必須專款專用的公法金錢義務,與進國庫由立法院決定用途的租稅不同。
空污費依空污法第16條對一般空氣污染物徵收;碳費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對溫室氣體排放徵收,法源、對象與目的都不同。
收到繳費通知書後於期限內繳納,逾期加徵滯納金;經濟困難可申請分期。汽機車部分由油商代收內含油價,無需自行申報。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工程總樓地板面積、土方量、施工日數等參數計算,達徵收門檻者由營建業主繳納。
移動污染源費率每公升約0.2至0.3元,年加1000公升的車主一年大約繳200至300元,全部內含在油價中。
向當地環境保護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查閱該工程繳費紀錄,機關有法定揭露義務,漏繳即屬違法須立案調查。
| 比較面向 | fixed_source | mobile_source |
|---|---|---|
| 徵收對象 | 工廠所有人、營建工程業主、指定物質銷售或進口者 | 汽機車(向油商或進口者徵收後內含油價) |
| 計算基礎 | 排放空氣污染物的種類及數量 | 排放種類數量,或依油燃料種類成分與數量 |
| 實際付費人 | 污染源所有人/使用人/營建業主(常轉嫁購屋者) | 終端駕駛人(不知情下隨油價繳納) |
| 徵收機關 | 營建工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其餘由中央(空污法第17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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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所為處分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吊銷其執照。
立法理由工商廠場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時,如竟違反主管機關所發停工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之命令,自應予較重之處罰。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處所有人三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於七日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扣留其牌照,至檢查合格後,始予發還。 前項罰鍰標準,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交通部定之。
前二條申請必備之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私場所經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變更或操作,於申請許可證時必備之文件,應經環工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審查,以確保其設施之品質。第十五條污染源制度實施時,申請程序中應備之文件亦同。 三、至何種資料文件應經技師簽證,容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但其販賣或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及繳納期限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故以法律明定徵收對象。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物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物種類及數量或依其使用油燃料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三、徵收方式涉及委託代徵問題;另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方式、繳費流程及繳納期限與其他應遵行事項,爰明確授權於收費辦法中規範。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依實務需要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法源依據。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收費之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將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流程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工商廠場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時,如竟違反主管機關所發停工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之命令,自應予較重之處罰。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處所有人三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於七日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扣留其牌照,至檢查合格後,始予發還。 前項罰鍰標準,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公私場所經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變更或操作,於申請許可證時必備之文件,應經環工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審查,以確保其設施之品質。第十五條污染源制度實施時,申請程序中應備之文件亦同。 三、至何種資料文件應經技師簽證,容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故以法律明定徵收對象。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物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物種類及數量或依其使用油燃料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三、徵收方式涉及委託代徵問題;另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方式、繳費流程及繳納期限與其他應遵行事項,爰明確授權於收費辦法中規範。
一、第一項依實務需要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法源依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將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流程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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