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 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6 月 7 日○○字第 20160604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物種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及其 13 種個別物種。
三、又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四)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四、本案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M01)」 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申報,倘該公司新生產線仍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之公告事項計算,而該製程裝置係以連續式吸脫附接續冷凝回收二氯甲烷,並投入製程重複使用,則其計算公式為:VOCs總排放量(E)= 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I1)-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廢水量(OW)-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OA3)- 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廢溶劑或廢棄物量(OS)-與 VOCs 排放有關之產品量(OP)-與 VOCs 排放有關之非投入製程再利用之原物料回收量(OR)。
五、另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二氯甲烷,係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二公告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VOCs個別物種,因此除依上述公式計算 VOCs 排放量並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外,亦應加計二氯甲烷個別物種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六、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等事項,本署業已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