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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不法利得加重裁罰罰鍰收入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不法利得加重裁罰罰鍰 收入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不法利得加重裁罰罰鍰收入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又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屬特別公課,與罰金、罰鍰之性質不同,合先敘明。

二、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3 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據此,罰鍰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受罰鍰處分者,應由受處分者向原處分機關繳納罰鍰。

三、函詢旨揭不法利得加重裁罰罰鍰,應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專款專用基金或花蓮縣政府公庫疑義一節,空氣污染防制費與不法利得加重裁罰罰鍰,其兩者性質及主管(徵收)機關不同,本案○○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所繳交之不法利得之罰鍰,應依前揭說明,撥繳花蓮縣政府之公庫。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不法利得加重裁罰罰鍰收入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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