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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已明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

二、本案貴局函詢縣內垃圾焚化廠係採 BOT 方式營運,應向土地所有人或製程操作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一節,倘該焚化爐非屬營建工程,營運操作確有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等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則應向該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釐清該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俾確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繳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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