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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政府公務機關因故未於原訂期限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衍生滯納金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函詢政府公務機關因故未於原訂期限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 衍生滯納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政府公務機關因故未於原訂期限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衍生滯納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 1 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 0.5% 滯納金,一併繳納。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6 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期限第 2 款規定,繳納費額超過 1萬元未滿 5 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 2 分之 1,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剩餘費額。

二、經查本案貴局所訂之繳費期限(106 年 1 月 23 日),及○○局申請展延日(106 年 1 月 25 日),倘均於○○局之疏濬工程開工日前,且於開工前繳納空污費,則無超過上述辦法所規定之繳費期限,並無衍生滯納金問題。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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