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該辦法第18條「加徵其差額,並限期繳納」後,原告所屬核能後端營運處之減容中心即可據以繳納差額,又倘若原告未依限繳納差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以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判決略以:本件爭點厥在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依規定於開工前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據以處罰10萬元罰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本案未依規定於開工前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違規事證與要件皆十分明確等語,資為抗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移送強制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檢送核發之新北市政府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日)前,申報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其遲至109年6月16日始完成申報繳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09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一、事實概要:原告辦理北投關渡郵局局屋整修工程,自民國92年7月25日開工,惟遲至92年9月9日始完成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作業,被告認原告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曾發函被告言明雙方契約均無載明空氣污染防制費,且被告為工程營建業主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1,350,993元,被告卻仍要求伊繳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案由被告認定原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空污費,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19條第1項規定,重新核算追溯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遂認原告未於期限內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92年11月19日工字第D00000000號及第D00000000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遂認原告未於期限內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92年12月19日工字第D00000000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於本院主張: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空污費繳費義務人均為營造業主,於系爭工程即為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前既指示伊代為繳納系爭空污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於臺中市○○區○○區○○路27號從事金屬建築組件製造業,其金屬表面塗裝程序製程(M01)及金屬表面清洗程序製程(M02)使用之「三氯乙烯」為揮發性有機物,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3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除有第22條第2款或第3款之情形者外,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11月17日始向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彰化縣環保局)申報繳納營建空污費、滯納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6,578元,已逾應繳納期限達30日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月止(即95年第3季起至100年第2季止),共獲得短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達新臺幣(下同)2,4250,971.5元之不法利益(此部分不法利益業經桃園縣政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月止(即95年第3季起至100年第2季止),共獲得短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達新臺幣(下同)2,4250,971.5元之不法利益(此部分不法利益業經桃園縣政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㈧、綜上所述,原告本案確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5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原告雖主張其堆置之土石,係因興建污泥貯存場之營建工程所產生,且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依環保署上開公告堆置前不須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