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廠水泥製造程序煤乾機補(申)繳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廠水泥製造程序煤乾機補(申)繳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廠水泥製造程序煤乾機補(申)繳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權責分工規定,本署(中央主管機關)主要負責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包括直轄市、縣(市)之空氣污染防制事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查核及催繳事項、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之清查、更新與建檔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申)繳工作,係屬貴局權責。
二、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其每季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本法第 17 條第2 項所公告之收費費率自行計算申報應繳納之費額…。」。前述說明業已明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徵收及排放量計算方式。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倘未將水泥製造程序中之煤乾機所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納入申報範圍,已符合收費辦法第 17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逕依其固定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或其他相關資料,計算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其應繳納之空污費。建議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及前述說明,本權責查明後逕行判定,並辦理後續空污費補繳核算事宜,以維護公私場所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