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產生明顯之粒狀污物,散市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產生明顯之粒狀污物,散市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上述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係以目測判定,而拍攝所得之照片僅作為違規事實之佐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