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2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於計算「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1項次7所定污染特性(C)值時,應累積計算
要旨
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 2 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於計算「公 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 項次 7 所定污染特性(C) 值時,應累積計算,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 2 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於計算「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項次 7 所定污染特性(C) 值時,應累積計算,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11 月 15 日彰環空字第 1100069104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 62 條第 1項規定處分。又同法條第 2 項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法已明定。
三、另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 項次 7 規定,污染特性 C 係指違反本法規定之日(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該規定之目的係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規定之行為加重處分。
四、本案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於 1 年內 2 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其中第 1 次為氮氧化物超標,第 2 次為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超標。依上述規定,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排放不同之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應分別處罰。又因 2 次違反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因此第 2 次違規時,不分污染物種類,各超標之空氣污染物,其污染特性 C 值均應累積計算。請貴局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五、另,本署 106 年 8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106006614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