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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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要求具指定公告固定污染源的公私場所,每年 1、4、7、10 月底前按季申報前一季排放量,逾期或不實最高罰 100 萬元。
Q · 工廠的空污排放量申報是每季一次嗎?
是,每年 1、4、7、10 月底前各申報一次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凡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固定污染源的公私場所,必須按季申報,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前申報前一季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且為主動申報義務,不是等稽查。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依第 65 條處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得連續處罰;申報不實另可能觸及第 53 條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你以為環保署只盯著那幾個冒黑煙的大煙囪,每年抓一次就好?錯了,現在是每季都要交「成績單」。如果你的工廠裡有任何一個設備被環保署點名公告(鍋爐、焚化爐、化學反應槽、塗裝設備、發電機組...清單長到你會嚇到),你就必須每年四次、在 1/4/7/10 月底前主動申報前一季排放了多少空污物。重點是「主動」,不是等環保局來查。沒申報、申報不實、申報遲交,每次都是 10 萬到 100 萬罰鍰起跳,連續違反可以連續罰。更狠的是,這份申報書是你自己簽名的,將來如果環保局來稽查發現實際排放量跟你申報的對不起來,你不只是罰錢,可能會進入「申報不實」的刑事責任討論(空污法第 53 條,最重 3 年有期徒刑)。每季申報這件事,是台灣空污治理從「被動稽查」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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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法律字第 0230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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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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