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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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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2. 2.前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季排放量之計算、記錄、申報內容、程序與方式、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要求具指定公告固定污染源的公私場所,每年 1、4、7、10 月底前按季申報前一季排放量,逾期或不實最高罰 100 萬元。

Q · 工廠的空污排放量申報是每季一次嗎?

是,每年 1、4、7、10 月底前各申報一次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凡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固定污染源的公私場所,必須按季申報,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前申報前一季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且為主動申報義務,不是等稽查。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依第 65 條處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得連續處罰;申報不實另可能觸及第 53 條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你以為環保署只盯著那幾個冒黑煙的大煙囪,每年抓一次就好?錯了,現在是每季都要交「成績單」。如果你的工廠裡有任何一個設備被環保署點名公告(鍋爐、焚化爐、化學反應槽、塗裝設備、發電機組...清單長到你會嚇到),你就必須每年四次、在 1/4/7/10 月底前主動申報前一季排放了多少空污物。重點是「主動」,不是等環保局來查。沒申報、申報不實、申報遲交,每次都是 10 萬到 100 萬罰鍰起跳,連續違反可以連續罰。更狠的是,這份申報書是你自己簽名的,將來如果環保局來稽查發現實際排放量跟你申報的對不起來,你不只是罰錢,可能會進入「申報不實」的刑事責任討論(空污法第 53 條,最重 3 年有期徒刑)。每季申報這件事,是台灣空污治理從「被動稽查」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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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