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本署已依前述規定,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針對第一批應實施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應定期檢測項目、頻率及申報事項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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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本署已依前述規定,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針對第一批應實施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應定期檢測項目、頻率及申報事項加以規範。為加強污染源之管制,非屬本署公告第一批應實施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貴局有指定污染源進行檢測之必要時,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視個別污染源特性需要,要求其定期檢測。而依前述規定指定個別污染源應定期檢測時,除部分小型污染源或不適檢測之污染源或污染項目者外,基本上以每年檢測一次為考量原則。
二、關於環境檢驗標準方法尚未公告之污染物項目,除相關管制法規規定有可遵循之參考檢測方法或主管機關可提供參考檢測方法外,貴局不宜要求污染源進行該項目污染物之檢測,以免業者無遵循依據。
三、關於公告有標準檢測方法之污染物項目,國內檢測機構尚未取得認證時,貴局認為有要求檢測必要時,應於要求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時,先要求檢測機構依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提出檢測品保品管作業程序,包括(1) 檢測方法(2) 該機構執行該檢測項目之方法偵測極限、精密度等相關資料(3) 使用之儀器及其校證程序及頻率(4)採樣之品保品管及樣品之管制措施(5) 內部之品質管制查核(6)績效查核級系統查核(7) 數據之演練及報告審查流程等,經貴局審查認可後始得進行檢測。而執行前述檢測之機構,不論是否為環境檢測認證體系之檢驗室,倘依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提出檢測品保品管作業程序,並經貴局認可,該檢測結果得作為認可之檢測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