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及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且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二、本案經查貴局前於 101 年 11 月 2 日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稽查,發現該公司之洗滌塔於貴局稽查時未啟動,並未發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功能,致使該公司製程之酸性廢氣未經處理逕行排放至大氣中造成空氣污染,爰經貴局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告發處分在案;另依貴局所提該公司非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一節,倘該公司經貴局查核非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雖毋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惟公私場所仍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以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三、本案仍請貴局查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洗滌塔未啟動,是否有造成空氣污染之違規事證(如超過排放標準限值或有空氣污染之行為等),俾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據以辦理。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