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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2.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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