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6條規定,空污防制計畫及證明文件須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簽證,由技師執照擔保品質。
Q · 工廠的空污防制計畫可以自己寫一寫就送嗎?
不行,須經依法執業技師簽證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6條,第24條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證明文件,必須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不是公司內部工程師背書就能過關。例外是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得由其內部具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但簽證責任與外部技師相同。
你以為工廠的空污防制計畫是工廠自己寫一寫送出去就算數?不是。法律規定這份計畫必須由「依法登記執業的環境工程技師」(一種有國家證照、要扛責任的專業人員)親筆簽證,不是公司隨便找個工程師背書就能過關。為什麼要這樣?因為簽證的技師如果亂簽,他自己會被吊照、被罰、嚴重的話還可能背刑責。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政府不可能派人逐家工廠審查每個煙囪,所以把「第一道把關」外包給有執照的專業人員,用他們的執照當抵押品,逼他們認真看。如果你是廠商老闆,你買的不只是技師簽名,是他押上整張執照的背書。如果你是住在工廠旁邊的居民,這個簽章是你「為什麼污染還是會發生」的關鍵線索:技師是真的算過,還是收錢蓋章?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6條為簽證義務條款,規定第24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須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得由內部具技師證書者辦理,責任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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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除非你公司是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才能用內部有技師證的人簽。一般私人公司就算內部工程師再強,沒有依法登記執業的技師證照就不能簽。找技師時不要只比價,問他過去簽過幾家同類型的廠、有沒有被環保局退件或列管。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地方環保局申請查閱該廠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計畫書上必須有技師簽證頁,包含技師姓名、執業字號、事務所。拿到資料後可進一步查該技師執業狀況,若同時掛簽異常多家工廠,幾乎可斷定是橡皮圖章,這是檢舉時很有力的佐證。
依技師法第39條,技師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規定,可被警告、申誡、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技師證書。簽證不實若造成污染事件,還可能涉及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技師最怕的不是罰錢而是停業,因為事務所一停業合約客戶會立刻跑光,所以針對技師的檢舉比針對廠商的罰鍰更有威嚇力。
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是台灣固定污染源管制的第一道專業把關。
技師簽證由技師押執照負責,自行申報無專業擔保;第26條要求的是前者,用執照當品質抵押。
取得技師證書並依技師法辦理執業登記,得在專業範圍內對文件簽證負責之人員。
第26條設簽證義務,技師法第39條提供簽證不實的懲戒依據,兩者搭配運作。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地方環保局申請查閱計畫書,看簽證頁的技師姓名與執業字號,再查其執業狀況。
依廠別與計畫複雜度差異大,價格不是唯一考量,被列管過的便宜技師反而是合規負債。
查該技師同時掛簽家數,若異常多家同類型工廠,可作為檢舉簽證不實的佐證。
主動換成業內口碑嚴謹的技師重新簽證,稽查員看到技師名字會調整查核強度。
一般私人公司只能用外部執業技師;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法人才能用內部技師,但責任相同。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除汽車外,尚包括船舶、火車,為擴大適用範圍,故將「汽車」修正為「交通工具」。
同一公私場所,有數排放相同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改善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使有利於空氣品質,其個別污染源之排放,得不受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排放標準之限制。 前項許可程序及許可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總量及濃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本條適用對象係指「同一公私場所」,爰修正部分文字。另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本條文第一項文字配合條次之變動修正。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立法理由一、考量公私場所於防制設備進廠後,始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此時由技師確認防制設備之防制效能始能落實技師簽證制度之設計,爰於第一項新增申請操作許可證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除汽車外,尚包括船舶、火車,為擴大適用範圍,故將「汽車」修正為「交通工具」。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本條適用對象係指「同一公私場所」,爰修正部分文字。另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本條文第一項文字配合條次之變動修正。
一、考量公私場所於防制設備進廠後,始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此時由技師確認防制設備之防制效能始能落實技師簽證制度之設計,爰於第一項新增申請操作許可證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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