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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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5 條規定,工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須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總量管制公告或排放標準修正致許可不符者,須於公告期限內重辦操作許可。
Q · 工廠搬家或改產業,空污操作許可還要重新申請嗎?
要,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都須重辦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5 條第一項,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不能沿用舊證。此外第二項規定,已取得操作許可者,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核發許可所依據的排放標準經修正,導致許可內容不符規定,必須在中央公告的期限內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逾期未辦,許可可能被撤銷或廢止。
深度解讀
工廠拿到操作許可證以後,很多人以為這張證可以一直用下去。本條給你三個重新申請的觸發條件:搬廠、改產業類別、或法規變嚴。前兩個容易理解:搬到新地址、從電子業改做化工業,原本的許可顯然不能直接套用。第三個觸發點更隱蔽:你什麼都沒改,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當初核發你許可的「排放標準」修了,導致你的許可內容跟新規定不符,這時候你必須在公告期限內主動重新申請。換句話說,這條把「法規變動的回頭適用」變成廠商的義務,不是政府的責任。錯過期限不重新申請,操作許可可能被撤銷、廢止,後續的營業就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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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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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