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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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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2. 2.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操作許可證之排放標準有修正,致其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規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重新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5 條規定,工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須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總量管制公告或排放標準修正致許可不符者,須於公告期限內重辦操作許可。

Q · 工廠搬家或改產業,空污操作許可還要重新申請嗎?

要,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都須重辦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5 條第一項,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不能沿用舊證。此外第二項規定,已取得操作許可者,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核發許可所依據的排放標準經修正,導致許可內容不符規定,必須在中央公告的期限內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逾期未辦,許可可能被撤銷或廢止。

深度解讀

工廠拿到操作許可證以後,很多人以為這張證可以一直用下去。本條給你三個重新申請的觸發條件:搬廠、改產業類別、或法規變嚴。前兩個容易理解:搬到新地址、從電子業改做化工業,原本的許可顯然不能直接套用。第三個觸發點更隱蔽:你什麼都沒改,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當初核發你許可的「排放標準」修了,導致你的許可內容跟新規定不符,這時候你必須在公告期限內主動重新申請。換句話說,這條把「法規變動的回頭適用」變成廠商的義務,不是政府的責任。錯過期限不重新申請,操作許可可能被撤銷、廢止,後續的營業就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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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5 條規定:「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因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