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合併同集團之工廠,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換發、異動或變更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合併同集團之工廠,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之換發、異動或變更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合併同集團之工廠,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換發、異動或變更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變更係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增加量達許可證記載之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 20 以上,或空氣污染物排放增加量達一定數量者。符合前述變更之條件者,應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惟倘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且未涉及變更者,則應依同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即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又依同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三、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欲合併同集團之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廠),倘該被合併之工廠已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實際廠址並無改變,亦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辦法所稱變更或異動,僅涉及許可證記載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或「資本額」等基本資料異動,則應依前揭規定,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操作許可證。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依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