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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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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2. 2.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前二項許可證核發前,將申請資料登載於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並表示意見,作為核發許可證之參考。
  4. 4.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審查原則、公開內容、核發、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終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24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前須取得設置許可證,運轉前再取操作許可證,並公開申請資料供民眾表示意見。

Q · 工廠要設新的污染設備,需要申請幾張許可證?

兩張:設置前的設置許可、運轉前的操作許可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固定污染源,要設置或變更前必須先取得「設置許可證」(審查設計圖),設好之後運轉前再取得「操作許可證」(審查成品實測)。107年修法後新增第三項,申請資料要登在政府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並表示意見,作為核發參考。

深度解讀

蓋一座工廠和擴一條產線之間,藏著一道許多老闆從沒注意的關卡。這條法律規定,被中央環保署點名公告的固定污染源,要設置或變更前必須先取得「設置許可證」、設好之後必須再取得「操作許可證」,這是兩張獨立的證、兩道分開的審查程序。更關鍵的是 107 年修法後新增的第三項:申請資料要登在政府網站公開、開放民眾表示意見,民眾意見會作為核發許可的參考。意思是你的工廠長什麼樣、燒什麼燃料、排什麼污染物、預計處理效率多少,從你「打算蓋」的階段就已經對全社會公開。許多投資案在這一關翻車的不是因為技術不過關,是因為地方居民的反對意見讓主管機關卡住不發證,原本以為三個月可以拿證,結果拖了兩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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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