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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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 2.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前二項許可證核發前,將申請資料登載於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並表示意見,作為核發許可證之參考。
- 4.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審查原則、公開內容、核發、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終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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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法第24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前須取得設置許可證,運轉前再取操作許可證,並公開申請資料供民眾表示意見。
Q · 工廠要設新的污染設備,需要申請幾張許可證?
兩張:設置前的設置許可、運轉前的操作許可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固定污染源,要設置或變更前必須先取得「設置許可證」(審查設計圖),設好之後運轉前再取得「操作許可證」(審查成品實測)。107年修法後新增第三項,申請資料要登在政府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並表示意見,作為核發參考。
深度解讀
蓋一座工廠和擴一條產線之間,藏著一道許多老闆從沒注意的關卡。這條法律規定,被中央環保署點名公告的固定污染源,要設置或變更前必須先取得「設置許可證」、設好之後必須再取得「操作許可證」,這是兩張獨立的證、兩道分開的審查程序。更關鍵的是 107 年修法後新增的第三項:申請資料要登在政府網站公開、開放民眾表示意見,民眾意見會作為核發許可的參考。意思是你的工廠長什麼樣、燒什麼燃料、排什麼污染物、預計處理效率多少,從你「打算蓋」的階段就已經對全社會公開。許多投資案在這一關翻車的不是因為技術不過關,是因為地方居民的反對意見讓主管機關卡住不發證,原本以為三個月可以拿證,結果拖了兩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製程認定疑義一案
- 貴轄○○技師事務所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所使用蒸氣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疑義一案
- 貴局函詢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分,該2項有無執行之優先順序疑義一案
- 石材因天災受損所產生之次級產品或災損品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
- 瀝青廠以爐碴為原(物)料,應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疑義一案。
-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公私場所基本資料審查疑義
- 有關貴轄○○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疑義一案。
- 貴轄○○○○企業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 函詢汽電共生設備鍋爐適用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制度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立法沿革 5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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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