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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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要求公私場所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維持防制設施正常運作,且固定污染源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
Q · 工廠買了防制設備、拿到許可證,產能就可以盡量擴張嗎?
不行,產能上限受防制設施處理容量限制。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的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防制設施的最大處理容量。換言之,若你的廠房理論年產 10 萬噸、但防制設備只能處理 8 萬噸污染負荷,實際就只能生產到 8 萬噸。本條同時要求「有效收集」污染物(不得逸散)與防制設施「正常運作」(不得為省成本降載),且須以操作、檢查、保養紀錄佐證,屬持續性義務,不是申請許可證時檢查一次就結束。
深度解讀
工廠裝了昂貴的空污防制設備就萬事大吉?這條法律告訴你:裝了是基本盤,「有效收集」和「正常運作」才是法律要的。第一項裡藏著兩個你可能沒注意的關鍵詞:「有效收集」指的是你不能讓污染物從廠房縫隙逃逸(這叫「逸散」),必須把它們導入處理設備;「正常運作」指的是設備必須在規格範圍內運轉,不能為了省成本把處理效率調低。更狠的是第一項後段:你的「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防制設施的最大處理容量」,意思是如果你的廠房可以年產 10 萬噸但污染處理設備只能應付 8 萬噸的污染物,你就只能生產 8 萬噸。這條把「生產規模」和「處理能力」綁在一起,等於用環保限制反向影響你的產能規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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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疑義一案。
-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疑義一案。
-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有效收集、處理及排放管道認定疑義一案。
-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有效收集、處理及排放管道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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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字第 102035145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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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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