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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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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2. 2.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記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要求公私場所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維持防制設施正常運作,且固定污染源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

Q · 工廠買了防制設備、拿到許可證,產能就可以盡量擴張嗎?

不行,產能上限受防制設施處理容量限制。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的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防制設施的最大處理容量。換言之,若你的廠房理論年產 10 萬噸、但防制設備只能處理 8 萬噸污染負荷,實際就只能生產到 8 萬噸。本條同時要求「有效收集」污染物(不得逸散)與防制設施「正常運作」(不得為省成本降載),且須以操作、檢查、保養紀錄佐證,屬持續性義務,不是申請許可證時檢查一次就結束。

深度解讀

工廠裝了昂貴的空污防制設備就萬事大吉?這條法律告訴你:裝了是基本盤,「有效收集」和「正常運作」才是法律要的。第一項裡藏著兩個你可能沒注意的關鍵詞:「有效收集」指的是你不能讓污染物從廠房縫隙逃逸(這叫「逸散」),必須把它們導入處理設備;「正常運作」指的是設備必須在規格範圍內運轉,不能為了省成本把處理效率調低。更狠的是第一項後段:你的「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防制設施的最大處理容量」,意思是如果你的廠房可以年產 10 萬噸但污染處理設備只能應付 8 萬噸的污染物,你就只能生產 8 萬噸。這條把「生產規模」和「處理能力」綁在一起,等於用環保限制反向影響你的產能規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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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