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有效收集、處理及排放管道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有效收集、處理及排放管道認 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有效收集、處理及排放管道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11 月 26 日彰環空字第 1040062627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以下簡稱空污法)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該條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除無法設置排放管道者,如逸散性固定污染源(如堆置場)等外,均應設置排放管道,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略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另措施係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有關空污法第 23 條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如有特殊原因無法設置收集、處理設備或排放管道等情事,得以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等措施,可達有效收集、處理之替代方案為之。
四、本案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染色機區(E003),倘污染源操作時採密閉狀態,僅於開蓋進出物料時有空氣污染物逸散,如確因廠區天花板上方設有天車軌道等空間限制,致無法裝設相關收集設備及排放管道之特殊情形,該公司並規劃將其污染源鍋爐燃料,由重油更換為低污染性燃料天然氣等措施為替代方案,倘經檢視符合空污法第 20 條排放標準且未有空污法第 31 條之空氣污染行為,得據以認定為污染源染色機區之有效收集、處理之替代方案,惟仍應確認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規定。本案仍請貴局逕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