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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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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
  2. 2.前項物質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31條授權環境部依國際環保公約禁止或限制管制物質及相關產品的製造、輸入、販賣與使用。

Q · 為什麼有些冷媒、進口電器、農藥突然就不能買了?

因為環境部依空污法31條跟著國際公約公告管制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的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的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蒙特婁議定書、斯德哥爾摩公約一旦增列管制物質,環境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後,台灣市場就跟著限縮,例如 R-12 冷媒、特定農藥的退場都源於此條。

深度解讀

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蒙特婁議定書、斯德哥爾摩公約這些國際環保公約對台灣沒有直接法律拘束力。但你家舊冷氣冷媒越來越難買、修一次比五年前貴一倍、有些國外電器不能進口,這些事情背後都連著同一條線:這條法律。它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可以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的物質」在台灣的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這是一張空白支票,讓行政機關可以跟著國際公約的腳步調整,不需要每次都修法。對製造商來說,這條法律決定了原料能不能進口、產品能不能賣。對你來說,這條法律解釋了為什麼某些電器越來越貴、為什麼舊冷氣零件難找、為什麼有些農藥從市場上消失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記錄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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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